吴至格/小律师专栏:别当老是挑战老板理智线的小律师
▲不想让老板的理智线断裂,小律师拟稿的原则就是:老板有不校稿的权利,小律师有校稿的义务。(图/视觉中国CFP)
【第一次当小律师就上手】
当你们以后变成老板时,你们就会觉得以前老板脾气真好,尤其当改书状时。
当你们以后变成老板时,你们就会知道,原来要改小律师的书状,不只要心平气和,有时还需要勇气、勇气、勇气(因为很需要,所以说三遍)。
会用简称让文章精简,很好,但书状(尤其很短的陈报状)开头写了(以下称「本事故」),之后全文没出现「本事故」,何必定义简称?同样,全篇书状就一个日期或金额,还要写民国(下同)、新台币(下同)吗?
同一份书状,定义或简称要一致,请不要出现「本件事故」、「本事故」、「本案事故」,或「公平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会」。
虽然一直说要印出来校稿,很多人还是在荧幕上看完就E-mail给老板,但荧幕上真的看不出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最高法院」哪里有问题吗?
只有我觉得刑事书状,不应用「系争」乙词吗?何时用「系争」、「本件」、「本案」、「两造」,学校是没教,但多看几次判决,应该可以归纳出来吧?
如果要草稿就要编证号,请不要跳号(其实草稿上可先用证X号,定稿时再编号)。以为自己看漏,找来找去的感觉真的很不好。
上诉用以前的书状,要改原告为上诉人时,是可以用「取代」功能,但请好好检查,别忘了律师的莫非定律,不检查就一定会出错。
用同案书状另存新档,状首、状尾称谓很容易不一致,没改到,还可以理解。但用另案书状另存新档,没有想到要改状尾当事人名字,状首陈水扁,状尾却是马英九,也太混了吧?
我的名字很容易选错字,我也习惯了,写错老板名字,也不是什么大事,不舒服而已,但写错客户的名字(老板通常不会注意校对名字),会让客户觉得不专业、不认真。
注音选字很容易出错,「在」、「再」这些细节,每个人都难免会出错,但老是出错,会被认为无法信赖。
学一下段落设定吧,书状每个段落的凸排、缩排都不一样(因为用滑鼠拉),看的人痛苦,你用滑鼠要一直盯着荧幕也很痛苦吧?
通常小律师不会有老花,怎么会字体大大小小?行距长长短短?荧幕上就应该看得出来14pt、15pt不一样、单行与1.5行不一样吧?
身分证写成身「份」证是常见的错误,会被笑,是应该的。如果连侦查、检察写错,声请、申请乱用,被酸程度不好,也是应该的。
标题一的底下接1.2.3.,标题二的底下接(1)(2)(3),还蛮常见的,尤其在辩论意旨状时。
标题一底下如果没有2.,却还写1.,表示你不但没有印出来校稿,甚至连在荧幕上再看一次都没有就送出给老板看。
小律师迷思之一,不少人认为如果写太少,老板会觉得不认真,但硬充篇幅的文字、小结(或结论)、判决,很容易看出来,反而会被认为不认真。
「本件系争房地」、「本件两造系争房地」、「本件两造所争执之系争房地」、「本件相关两造所争执之系争房地」,还可以再长一点吗?「本件两造所争执之位于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201号9楼系争房地」如何?还要再长一点吗?
「本件之系争房地」、「本件之两造系争之房地」、「本件之两造所争执之系争房地」……,节制一下「之」吧!
政府机关的文号通常又臭又长,可以特定就好,不要想增加篇幅,每次都写「中华民国105年5月20日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105退辅字10520775200032号函文」,只让法官眼睛花,一点好处都没有。
使用表格就是想让人看清楚,不设定「跨页标题重复」,使用表格就没意义了。
奇怪了,为什么可以写这么多项?看来我是很机车的老板,虽然很机车,但还是要说,小律师拟稿的原则就是:老板有不校稿的权利,小律师有校稿的义务。(本文转载自《在野法潮》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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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至格,理律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台北大学、律师研训所讲师(人物摄影/蔡世豪)。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