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推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新规 陆籍高管不得少于1/3!
▲大陆证监会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图/CFP)
大陆证监会4日就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引入境外优质机构投资期货公司,制定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涉及细化境外股东条件、明确境外投资期货公司且具有中国国籍高管数量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一等等。
综合陆媒报导,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鼇亚洲论坛上宣布的金融行业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的举措中,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将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证监会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随着外资股比提升至控股,外资股东对期货公司经营影响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外资期货公司经营特点可能与内资期货公司分化,现行监管规定将出现不适应的状况。
因此制定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涉及的方面主要有:
一、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二、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必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定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
四、明确高管人员履职规定,所有高管必须在大陆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国国籍高管数量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考虑到期货监管人员与境外投资者存在的语言差异,《外资办法》在第14条中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档,必须使用中文,报送监管部门的其他材料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档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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