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食品卖逾千万立即停业 食药署首定「情节重大原则」

远东油脂生产的「乳玛琳」,因使用过期原料,遭停业3个月。(图/资料照/记者严云岑摄)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食药署今(21)日首次订出违反食安情节重大的认定原则适用范围横跨逾期食品农药动物用药残留超标、原子尘污染超过容许量等,只要产品销售额达1000万以上,可令业者停业一段时间;超过3000万者,可令其歇业或废止公司工厂登记,最快1年后才能再申请营业

今年食安事件频传,共有11件食品业者勒令停业,其中不乏大厂牌,像是远东油脂生产的「乳玛琳」,因使用过期原料,遭停业3个月;老牌食品公司裕荣生产的「虾味先」,也因使用过期原料,遭停业6个月;维格饼家的也因涉嫌窜改有效期限,遭停业2周。

食药署北区管理中心科长傅映先表示,过去食安事件发生时,并未针对「重大情节」订定规范,让卫生局裁罚无法统一标准,此次以销售额做区分,辅以是否为故意违规违法所得利益加以判断,若为累犯,就算销售额未达1000万,也会加重惩处。

此次公告规定,违法产品销售额达1000万以上,或产品导致人体健康实害,可令业者即起停业一段时间;销售额达3000万以上,或产品致人于死,即可令业者费者公司工厂登记,最快1年年后才能申请营业。除了勒令停业外,还可依法处6万至2亿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