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拘票就合法吗?

吴景钦

台大哲学系学生洪崇晏,于路过中正分局,向警方讨回被查扣的喇叭活动后,即遭台北市刑大拘提到案,致引发程序是否合法争议。北市警局虽立即召开记者会澄清,惟从此事件,却已在告诫警察,不是有拘票就合法。

警察虽担负起犯罪侦查的第一线角色,却不拥有任何的强制处分权,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项及第77条第3项,侦查中,仅检察官有权被告为传唤与拘提,警察只有根据拘票执行拘提之权限。惟依刑事诉讼法第71条之1第1项之规定,警察可以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警局接受询问,不过在其无拘提权限下,就算当事人未到场,也只能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故除为现行犯或紧急逮捕的情况外,警察并无强制被告到案说明之权力人民在面对警察约询时,自也无到场之义务

所以,就洪崇晏于四月十一日路过中正一分局,所可能涉及的强制或聚众不解散等罪,警方依法虽可以通知书约谈,但人民却无到场之义务,故台北市刑大也就只有向检察官声请核发拘票一途。只是面对此等非属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若当事人无逃亡或灭证、串供之虞检方是否可未经传唤即核发拘票,实有相当大的疑问。即便为核发,但于此事件,警察也属争执的当事人一方,则将解送处所记载为保安大队,就难免于瓜田李下之质疑。

其次,警察执行拘提,根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第1项及刑事诉讼法第79条,须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及将拘票交与当事人,此不仅是课予警察的强制义务,且不出示,人民亦有权拒绝遵从。所以,警方若未着足以证明是警察的制服,甚而是在相对人质疑时,才被动表明自己的身份,就明显有违程序法的规定。而依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执行拘提虽可附带搜索相对人的身体或随身携带之物件,但因属令状搜索,本例外从严之法理,得扣押之范围,就以犯罪或足以危及执法者安全之物为限。也因此,警察暂时扣下被拘提者随身携带的手机,就肯定得面临是否逾越比例性的批评。

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会受到严格的检视。这也代表,警察执法,不应仅以符合形式合法性为满足,更得追求精密性,以达于实质正当与深化人权保障的要求。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