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防疫就能禁止师生出国,合法吗?

▲因境外感染案例激增,行政院决议高中以下师生学期禁止出国,恐侵害人民权利。(图/CFP)

近日因境外感染新冠肺炎的案例激增,多个地方首长宣布禁止高中以下师生出国,行政院亦于3月16日采纳指挥中心建议后决议,高中以下的师生到本学期上课日结束为止,将禁止出国。但是这么做合理合法吗?

院长说的法源依据

行政院长苏贞昌于3月17日受访时表示:「法源依据是《传染防治法》第7条就有明白规定,基于防疫需要,种种的可以作为;刚通过的《特别条例》第7条,也有指挥中心指挥官得为防疫为种种处置,都有法源依据,也都是为了国人健康,希望大家配合。」显见行政院决议的法源依据是来自于《传染病防治法》及《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确实皆有主管机关得针对疫情实施必要的措施之规定,皆是因国民健康等公益目的,在必要时得以限制部分权益的体现。

.《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主管机关应实施各项调查及有效预防措施,以防止传染病发生;传染病已发生或流行时,应尽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

司法大法官在第690号解释文中亦提及,依《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得对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施行必要措施,而该「必要措施」所包含的「强制隔离」手段亦未违反比例原则。因为「强制隔离」之目的并非直接出于拘束人身自由,而是为阻绝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获得控制,降低社会之恐惧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

由此表示大法官亦肯认,与防止严重疫情传播的目的相比之下,于必要时对人民的自由进行适度的限缩,并未违背比例原则,仍未脱离宪法保护人民基本权利范畴

至少应发布紧急命令

但是,行政院决议通过限制高中以下师生这学期上课日结束前暂停出国,受该决议影响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对象范围之广,与释字690号的前提有所差异,且仅以行政命令即限缩大量人民的权益,似乎在法律位阶上有所不足之处。

若政府经过评估,认为如今疫情已严重到需要限制人民自由权利才能达成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时,应该由总统发布紧急命令。例如1999年921大地震发生后,时任总统的李登辉为筹措灾区重建之财源与灾后安置需要,亦于同年9月25日发布紧急命令,以示情势已达国家紧急危难之程度,也更具程序上之正当性

.《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3项:「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43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武汉肺炎疫情日益严重,在全球沦陷的当下,台湾为了要控制疫情的蔓延,限制国人的出境自由或许有所必要,但仍然要考量人民的权益及相关补偿措施,并且要符合我国的法制体系,才不会为了防疫却对人民产生不法侵害。(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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