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两岸签署政治协议须经国会审议、全民公投

▲立法院三读敲槌 。(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31日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增订第五条之三条文,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须经国会双审议及公民投票程序,经获得民主充分授权后,方能签署协议。

立法院30日举行本会期最后一次院会,处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条之3条,经表决后通过民进党团提出之修正动议

根据条文规定,凡两岸间涉及政治政治议题协议,行政院须在协商90天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以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醒评估报告,缔结计划经立法院四分之三委员出席、且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同意后,方能启动协商。

此外,协商进行时负责协议之机关须适时向立法院报告,倘若立法院认为协商无法依照缔结计划进行时,得经全体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决议,要求终止协商,若行政院判断双方无法依照缔结计划进行谈判,也应终止协商,并且向立法院报告。

另外,条文也明订,行政院须于协商后15天内报请总统核定,于总统核定后15天内行政院应公开协议草案,并函送立法院审议,同时向立法院报告协议过程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立法院也应于院会审查前举行听证。

立法院审查协议草案时,则须有四分之三委员出席、且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同意后,再由中选会举办全国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总额的半数者,协议草案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