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签政治协议需「民主充分授权」 陆委会赞:守护人民选择权
立法院今(31日)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未来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须经国会双审议及公民投票等程序,获得民主充分授权后,方能签署。陆委会指出,本次修法完善两岸政治议题协商谈判的民主监督机制,建立一道坚实的民主防护网,守护人民的选择权。
陆委会下午发布新闻稿,文中指出,今年1月2日中共发布「习五条」提出「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后,积极拉拢我政党、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及各界人士进行所谓的「民主协商」,意图统战分化台湾社会,压迫消融中华民国国家主权。
陆委会表示,两岸政治议题协议攸关国家安全、全民利益及台湾整体未来发展,性质有别于一般协议,处理程序须受更严谨之规范。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之项目,有助于建构更严谨的两岸政治议题协议监督机制。
立法院30日举行本会期最后一次院会,处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条之3条,经表决后通过民进党团提出之修正动议。
条文规定,凡两岸间涉及政治政治议题协议,行政院须在协商90天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以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醒评估报告,缔结计划经立法院四分之三委员出席、且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同意后,方能启动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