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融 陆政协委员提「两岸人民关系法」

厦门大学台研院教授彭莉近日发表对两岸融合发展立法的看法。图为7月在福州举行的海峡汉服文化节,两岸青年着汉服登台表演。(中新社)

大陆将福建省定位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并发布21条意见。厦门大学教授彭莉透露,大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提议制定「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法」,作为《反分裂法》的配套,但目前仍以地方立法为主。此外,近日厦门市审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草案)》,则是大陆首部以台青为主体的地方法规。

厦门大学台研院教授彭莉近日在最新一期《台海研究》期刊发表文章─〈两岸关系融合发展立法: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她指出,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化可分为三种路径:中央统一立法、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单行法涉台条款;中央立法属于顶层指引,地方立法重在探索,涉台条款则属于有效补充,三者并行不悖。

中央立法譬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地方立法以福建和江苏最积极,如2022年9月通过的《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涉台条款则散见于各部门的多项法规,譬如《外商投资法》第48条。

在中央立法层面,彭莉透露,曾有大陆学者提议制定「两岸人员交往关系法」,以实现对台胞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条例」,完善医疗和劳资权益;还有政协委员提议制定「两岸人民关系法」,作为《反分裂国家法》的互补配套,全面调整、规范两岸关系。但她坦言,由于台湾问题的复杂性,增大了中央统一立法的难度,所以规范两岸交流交往的高位阶立法,始终只停留在台商投资层面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彭莉指出,地方涉台立法灵活性大,针对性强,程序简单,且经济特区立法为授权立法,更有优势,可利用中央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特区立法权,对两岸交流合作领域进行突破和创新,并以「保护性立法」,回应台湾各种限缩两岸的「限制性立法」,是以法治方式建构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有效模式。

此外,厦门市人大常委会8月23日审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草案)》,是大陆首个以台湾青年为主要群体的地方法规,全文共五章29条,是以两岸融合发展为目标,聚焦促进台青就业创业的各种协助、服务与保障。

具体措施包括逐步扩大对台湾职业资格的直接采认范围、台青可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再就业服务、实习就业者可按规定申请租房补贴、为台青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等。

厦门市台港澳办主任刘金柱表示,以地方立法形式落细落实同等待遇,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为台湾青年在厦就业、创业提供更多便利与帮助,对于促进台湾青年在厦扎根发展,使其成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正能量传播者,进而助力两岸各领域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