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韩市长的选举经费「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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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爆料吴敦义韩国瑜4千万政治献金的谜团,韩国瑜4月29日开记者会说:「本人此次选举捐赠收入总额129,149,779元,支出 114,087,536 元…个人捐款占总捐款收入净额约87%」…由此「反证」并无4千万元。

话才一出,立刻有嗅觉敏锐人士问说,韩国瑜此次选举经费就算是其记者会所称的114,087,536 元,不也是超过了「上限」了吗(中选会公告高雄市竞选经费,上限为88,841,000元)?那超过的部分(约2500万)是不是违法?有没有罚则呢?

帮大家整理法规问题:

Law in books

1、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41条,我国选举经费有最高金额限制,中选会去年依计算基准公告选举经费,去年高雄市竞选经费上限为88,841,000元。

2、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95-1条原来对于竞选经费超过上限者有罚则规定,但仅为行政罚,且后来已修法删除:「竞选经费之支出超出选举委员会依第四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公告之最高『限』额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之罚锾。」

立法沿革参(据说竞选经费法条文字从「最高『限』额」改为「最高『金』额」后,上限就再也不是真正有拘束力的「限制」了,不知是什么法律文义解释?)

3、修法后,现行法简单结论是「仅供参考」:违反竞选经费上限 亦无罚则!

Law in action

1、《政治献金法》固然有所规范,然候选人申报或公告之竞选经费数额,是否就是实际支出总额?

这点历来质疑从未间断,历史新闻回顾参:对于连胜文申报1.4亿竞选支出,柯文哲先是狂笑接着表示「不可能」,用手比了膝盖意指用膝盖想也知道。柯表示,这就不是常识嘛,应该要用常识治国

2、对于不实申报,我国现行法有何罚则?

参《政治献金法》第25条以下规定,「部分」违法行为虽有罚则,但断简残篇、挂一漏万,且是否也「仅供参考」?Law in books ≠ Law in action!

de lege ferenda (立法论)

1、从规范目的及体系来看,每一参选人收受的选举捐款(政治献金)总额,不应超过中选会公告的「选举经费上限」,且选举经费总支出也不应超过该公告上限,如此一来,「上限」才有规范意义可言。其中,捐款不足额(透支)部分应由参选人自付。

例如,此次选举桃园市经中选会公告之选举经费上限约8千万,郑文灿收受政治献金约4500多万,选举经费支出约4900多万,差额400万部分即由郑文灿自付,但此部分我国已有选票补助款制度,因此结论未必是参选人透支亏损。

2、就立法论及比较法言言,选举经费可以选择「有上限+罚则」及「不受限」的立法模式,各有利弊。德国采后者(选举经费虽无上限,但针对政治献金方式及申报受严格限制,不但个别候选人不得收受政治献金,且1000欧元以上不得以现金支付;未依法收受者有包含刑罚在内的罚则规定,最重处三年有期徒刑,参德国《政党法(Gesetz über die politischen Parteien)》)。

我国《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立法体例,非驴非马,不伦不类:保留选举经费「有上限」的立法模式却同时删除罚则规定,导致选举实务上,一方面中选会正经八百依法公告选举经费「上限」,另一方面选举支出超过上限者,却无任何违反法律效果,等于是比训示规定还不如,因此才称其为「仅供参考」,变成笑柄

3、未来可能立法方向:

1.直接删除《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1条的选举经费上限规定,同德国立法例,但必须加强前端收受政治献金的管制,尤其是对私相授受捐款的严厉罚则。此外,这部分也必须连结《洗钱防制法》的规定,避免成为洗钱漏洞,甚至于成为境外资金操纵我国选举的化外之地。

2.维持上限规定,但一方面调整计算基准大幅调高其金额,让「规范计算基准」趋近于「实务选举支出」,缩小Law in books与Law in action的距离,并减少违法的诱因。另一方面对于违反者科以严厉的罚则,例如违法超过竞选经费上限者,取消其选举补助款,或以倍数科处罚锾。

总之,要嘛就不要订规范,订了规范就要严格执行。这是法治国的基本常识

Obiter dictum傍论

Q:所以,此次韩国瑜记者会公告的选举捐款及支出,就是明细了吗?

A:不是,充其量是政治献金收支的「结算表」(参附件陈菊之结算表,依旧法之公告),而非会计报告书的全部「明细」。未来监察院应将其申报的明细上网公告,关此,新、旧法有别,新法要求公告至明细项目,其立法沿革及理由,请参考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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