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批「检察官误国」 泄密案开庭火药味十足
▲马英九开庭,火力全开批检方是「检察官误国」。(图/记者杨佩琪摄)
前总统马英九涉嫌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开庭,马英九砲火猛烈,毫不客气的指「检察官误国」。同时也回应上次开庭,台北地检署深夜发文反驳的内容,强调检察官为何不能在法庭上说清楚,许多内容也根本是错误的「政坛人人都知道,网路一查就知道,为什么检察官不知道?」因此往常都会在法庭外发言的马英九,决定不再对外发言。
马英九法庭内陈述原文:
大家都知道,本案涉及总统职权,而总统是宪法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据宪法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对宪法的解释。从民国82年到104年的22年间,大法官会议对总统在宪法上职权作了5号重要解释:就是民国82年的325号、93年的585号、95年的613号、96年的627号,与104年的729号等。其中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是释字585号与627号,尤其585号解释是最详尽的一号。它与其他4号解释最大的不同,就是具体阐释了总统「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的概念,这不只是总统可以拒绝立法院或监察院调阅特定文件或索取特定资讯而已,更包括总统可以决定是否对外公开有关国安、国防、外交、犯罪侦查、与政府内部决策过程等资讯。因为这是总统身为国家元首,为实践保卫国家安全与增进人民福利的宪法承诺所必须拥有的行政权能(宪法第48条参照)。而三年后释字627号解释更确认总统就是宪法与宪法增修条文所规定的最高行政首长,更补充并完善了大法官585号解释的内容。所以大法官585号与627号解释,正是可以用来解决本案争议所需要的宪法依据。在4月14日第一次开庭后,台北地检署(北检)提出三份补充理由书,对大法官释字585号解释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场合的见解,充满误导、矛盾与本位主义,严重抵触大法官释字585号解释的意旨,这不仅是「检察官治国」,更可能造成国政大乱的「检察官误国」。首先,北检认为585号解释,不能包括「刑事犯罪侦查及其指挥权限。因此总统的权限,不及于显为司法属性的资讯在内。」但是何谓「显为司法属性」,以及如何区分「司法」与「非司法」资讯?由谁决定?北检却没有一个字说明。
何况释字585号解释文及理由书已明确指出:「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或外交之国家机密事项,有关政策形成过程之内部讨论资讯,以及有关正在进行中之犯罪侦查之相关资讯等,均有决定是否公开之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 换言之,585号解释并未区分「行政资讯」或「司法资讯」,亦即不论资讯的属性为何,行政首长都有决定是否公开的行政特权,而此一行政特权显然并不是北检在补充理由(二)中所说,只限于「拒绝公开」资讯,而是包括「同意公开」资讯在内,其文义非常明确,不容任意曲解,恣意限缩。
事实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政府内部决策过程等国家机密事项,其重要性与机密性绝不亚于犯罪侦查中的相关资讯,依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总统依据行政特权既然可以决定是否公开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机密事项,当然也可以决定是否公开犯罪侦查中的相关资讯。
因此,北检的主张与释字585号解释意旨明显抵触。大家都知道,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效力等同宪法,而高于一般法律,对全国各机关与人民均有拘束力(民国73年释字185号解释参照),所以北检的见解因明显抵触585号解释而无效,自不应采纳。
要特别说明的是,依释字585号解释,总统可以决定是否公开犯罪侦查中的相关资讯,我并没有主张总统可以指挥监督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北检在补充理由书中,显然有误解。在本案中我只是被动接受有关立法院长与委员联手关说司法个案的资讯,不是我要求检察官提供,我也没有干涉司法个案,更没有主动指挥办案。在此,我也要请北检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我有没有主动指挥办案,因为这不是我个人的问题,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有没有被指挥办案,是检察机关及全体检察官的名誉问题。我希望北检一次说清楚,讲明白,不要回避,也不要含糊。
其次,北检认为,总统即使依据释字585号及627号解释,可以决定「正在进行中之犯罪侦查相关资讯」是否公开,但不能无限上纲,而必须由该管检察官或受诉法院依法处分或裁定。换言之,总统在决定是否公开侦查资讯前,必须先向检察官或法院请示,而不能自行决定。但是,依据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378 号裁定意旨,司法机关(即法院)对于总统依据司法院大法官第585号、第627号解释意旨,对于正在进行中之犯罪侦查相关资讯或侦查保密事项等相关资讯,依据宪法赋予之行政特权或国家机密特权决定予以公开之行为,属于「国家行为」或「统治行为」性质,基于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司法机关(即法院)不仅应该予以尊重,更不得凭司法裁量决定其是否违法。
在我国宪法上,检察机关既不是权力分立原则下第77条规定的司法机关,正在进行中的犯罪侦查资讯,依据大法官第585号解释,又属于行政首长依据行政特权所得决定是否公开的资讯,北检同时受到「检察一体」及「行政一体」原则的拘束,则对于司法机关(即法院)都应尊重的总统「国家行为」或「统治行为」,岂能任意论断为违法行为,而认为须要先经检察官或法院审查?此种见解事实上已经否定总统的行政特权,如果采纳,释字585号将成为具文。此种见解,显然也过度膨胀检察官的权力,自不足采。
第三、北检又认为,释字585号解释中享有「行政特权」的所谓「行政首长」,应只限于「检察事务」首长,而不包括法务部长、行政院长、与总统。这样的限缩解释,将使585号解释变得毫无意义,也无法执行。因为检察首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三项规定,本来就有三种不受「侦查不公开」原则限制的例外情形,即在:第一,依据法令;第二,维护公共利益,与第三,保护合法权益等三种情形,侦查中资讯可以适度公开,根本不需要释字585号解释的授权。如果「行政首长」排除法务部长、行政院长与总统,那么北检的见解一方面抵触释字585号解释,当然无效;一方面对检察首长而言是多此一举,并无必要。
更严重的是:根据585号解释,总统的行政特权适用的事务,除进行中的犯罪侦查相关资讯外,还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机密事项,与政策形成过程之内部讨论事项。若依照北检「行政首长限于检察首长」的解释,这些本来应该报请总统或行政院长决定是否公开的机密事项,就将交给检察首长来决定了。这样做合理吗?适当吗?全世界有哪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国防、外交事务是由检察首长来处理的?同理,请问检察事务可以交给国家安全、国防、外交首长来处理吗?如果不可以,那为何国安、国防、外交事务就可以交给检察首长处理呢?北检这种一厢情愿、混乱体制的「检察官治国」理念,实在世界罕见,恐怕会带来「检察官误国」的后果!。
再说,如果检察首长可以享有行政特权以对外公开侦查中应秘密的资讯,那么前检察总长黄世铭为什么会因为向我报告立法院长与委员联手关说司法个案而被起诉判刑呢?依照北检见解,检察首长享有行政特权,那黄世铭前总长向我报告司法关说案当然就不构成泄密了。黄前总长如果没有泄密,我当然更没有泄密或教唆泄密。我既然没有泄密,北检就应该立刻撤回对我的起诉,否则北检起诉我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125条的「滥权追诉处罚」罪。
简单说,如果北检的见解是「对」的,释字585号的行政首长是指检察总长,黄世铭就不应该被判泄密罪;黄世铭没有泄密,我当然更没有泄密或教唆泄密。如果北检的见解是「错」的,释字585号的行政首长是指总统,我找行政院长与总统府秘书长来我的寓所讨论立委关说司法个案,当然就没有构成泄密罪。因此,不论北检的见解是「对」还是「错」,我都没有犯罪!既然如此,北检就应该撤回起诉,不要再浪费司法资源。尤其如果北检仍坚持己见,释字585号的「行政首长」是指检察总长,请为黄世铭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以还他清白与公道,也还检察机关清白与公道。
依《检察官伦理规范》第二条规定:「检察官为法治国之守护人及公益代表人,应恪遵宪法、依据法律,本于良知,公正、客观、超然、独立、勤慎执行职务。」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根本问题,北检应该说明清楚是否撤回起诉及其理由。同样,请北检一次说清楚,讲明白,不要回避,也不要含糊。
最后一点,本案在今(106)年4月14日第一次开庭后,当天午夜11时半,北检突然发布四点声明。四天之后,4月18日,北检又再发布四点声明。一个地检署频频在庭外就个案发布声明,相当罕见,引发外界议论纷纷;其实开庭当天法官已经给了充分时间,莅庭的检察官为什么不在开庭时发言,却选择庭外两度发言呢?
为了尊重法院以及承审法官,我决定不在庭外回应,但就北检在第二次庭外声明中,质疑我在总统任内未对关说司法者立法论罪科刑,恐怕有误会。事实上102年9月初立委联手关说司法个案曝光后,引发社会哗然、政局动荡,我曾透过国民党高层人士向当时立法院长提出一个解套方案,其中就包括共同努力将「妨碍司法公正罪」纳入刑法。最后因故未成,令人遗憾。换句话说,我试过,但没有成功,当时协商过程媒体都有广泛报导,政坛人人知道,网路一查就到,为什么本案检察官似乎不知道?
据报载,五月四日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已决议研订「妨害司法公正罪」,以杜绝司法关说,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行动。现在立法院民进党委员占绝对多数,民进党大党鞭柯建铭委员今天就在座,他一向关心宪政问题,尤其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关系,以及立法委员行使职权的操守问题。请检察官不妨征询柯委员意见,是否愿意带头登高一呼,提案修改《刑法》与《立法委员行为法》,我也会商请立法院国民党团呼应,大家一起来让司法关说走入历史,让中华民国的司法更公正、更独立。
今天开庭过后,不管台北地检署再发多少次庭外声明稿,我都不会在法庭外回应,因为这不仅是对法院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谢谢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