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冲突政府应实施生态补偿

李武忠

台湾经济陷入不景气,失业率飙升,民众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民怨也越来越高。面对新的一年政府官员不仅未能深切检讨自身的决策与执行力,反而怪罪居民与环保团体不理性的抗争,阻碍了诸多经济建设(如中科四期,国光石化等),并趁此机会通过一连串环评(如有条件通过美丽渡假村环评,通过中科四期环境影响差异评估审查,废水将排入浊水溪),埋下更大冲突火种。试问政府在进行相关规划作业时有充分与当地居民沟通吗?有充分尊重与考量原先居民的工作权与生存权吗?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政府在规划与推动地方建设上确实出现盲点

这些年来不仅政府屡以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增加就业机会公益为由,擅自把大批的农地划入工业区、商业区、科技园区等,再进行地目变更(中科四期二林园区开发案的开发许可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销,理由即因园区内有大量闲置土地,却又举债五百廿亿征收耕地进行开发,对国土利用形成严重浪费),并粗暴的以低价强行征收,硬逼农民把土地交出来,让优良农地大片大片的被侵蚀,难怪农民听到农政官员提到老了把土地交出来时反应会如此激烈。特别是在发展观光旅游的政策下,许多原本属于公共财的美丽山林沙滩、海域被私有化,被神通广大财团所兴建的观光饭店、民宿度假村所取代,人民环境权、生存权被恶意剥夺,却不见代表公权力的机关出面伸张正义,甚至还刻意护航,虽然这些建设可能带来少数就业机会,但是对环境的影响却是金钱所无法弥补的。国家要发展固然需要经济,但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长期以来国内许多企业占用生态环境资源获取巨额的经济利润,却不必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责任。台湾政府除了要有完整的国土规划外,应该对这些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课征生态补偿税。

解决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各国正积极建构生态补偿机制,该机制系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机会成本,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来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破坏者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目前国际间普遍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包括:

一,直接公共付费,是由政府向土地所有者及生态系统服务的其他供应者付费,为最普遍采用的生态补偿模式。

二,配额交易,由政府确定某一生态系统退化或污染程序的限额,公司或者直接遵守配额或出资委请他人进行保护活动以抵消其所产生的损害(如碳排放配额权交易)。

三,直接私人付费,由非政府组织或者公司自愿支付生态系统服务费用。

四,生态产品认证,透过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属生态友好产品,用以提高消费者接受度(如欧盟生态标签制度)。多数国家的生态补偿是由政府透过公共财政转移支付途径实施并利用经济激励的竞争和市场手段来促进生态效益的提高。

一旦有了该项补偿制度,遇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就可以在第一时间给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抗争。例如日本的《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即以污染损害补偿为主。即便对岸的中国在规划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发现实施调水后,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完全消除调水带来的影响,除四项治理工程措施外,还配套实施二次补偿工程,保障沿线城镇水资源环境的安全,并以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为主。这样的补偿概念同样适用在奖励农渔民节约用水及避免抽用地下水,来缓解地层继续下陷。

如何在工商业开发与环境生态保护中取得平衡,避免造成经济空转,拖累台湾,已经刻不容缓,马团队别再虚耗下去了!

●作者李武忠,新北市,博,经济系教授。本文为网友投稿,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