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释宪法 成年人就该有投票权

(本报系资料照片)

颜厥安与廖元豪两位教授先后为文表达相同的宪法观点:赋予18岁公民投票权,修法即可办到,不需要修宪。此一看法相当正确,应予赞同。

18岁有权投票所以成为修宪的议题,是因为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乍看之下,或会以为此条的意思是,不满20岁的人没有投票权;所以会说,要让18岁的人获得投票权,必须修宪。

此中遇到了法解释学上的基本原则。首先,法条不能想当然耳,任意为反面解释。此条是赋予20岁之人选举权,是正面规定;不满20岁不能投票,则是反面解释;意思是假设法条规定其一,就否定了其他。然而,这样可能会犯下错误。此条也还有其他反面解释的可能,例如说它只规定了选举权,就排除了其他;所以,满20岁的人没有罢免、创制或复决权。这样对吗?

现在涉及下一个法解释原则:是否该做反面解释,要问立法的意旨与目的,才能决定。如果说,制宪者目的是在赋予权利,是在确保成年人必须享有最基本的参政权,而不是在限制权利,乃只能做正面解读,不能做反面解释,那就既不该说满20岁的人没有罢免、创制或复决权,也不该说不满20岁的人没有选举权。这称做目的解释。

有没有可能,制宪者如此规定的意思是当时的《民法》规定,20岁为成年,成年的公民当然应有投票权。这称做历史解释。若是如此,要说未成年的人不该有投票权的话,似乎非无道理。但一旦《民法》降低了成年的年龄,恐就未必还能照做反面解释了。去年年初《民法》已修正,18岁为成年。如此一来,宪法关于选举权年龄的规定,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都会指向相同,不能做反面解释。

问题还不仅于此。宪法第130条还有下文:「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23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也不应做反面解释吗?那宪法第45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40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呢?

这两条不但涉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也有整体解释或体系解释的考量。从第130条整体看来,制宪者特意提高被选举权的年龄,与选举权有所区别,应该是有限制的意思,因为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的性质并不全然相同。被选举权原也有选举权的成分(选自己的权利),20岁就有权选别人,选自己的年龄则要满23岁,23岁当然就是年龄限制了,否则岂非多此一举?何况行使被选举权是要担任公职,年长些较为合适;于此为反面解释,限制不满23岁的人担任公职,可能更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

再看宪法第45条规定正副元首的年龄,以其用语与第130条对照做体系解释,构成限制而非只是赋予权利的意思就更清楚明白了。第45条规定的位置是落在中央政府权力分立的章节之中,一般性的民选职位年龄是23岁,40岁当然是限制而非赋予权利的规定。

这么说来宪法上总统与被选举权的年龄规定,是门槛,是限制,不可用法律加以改变:选举权的年龄规定,更像重在保证20岁的成年国民必须享有选举的权利,这是宪法第17条选举基本权的配套规定,不是限制。现下法律既已降低成年年龄为18岁,当然可以也应随之放宽。

权力机关,包括立法院在内,都有责任正确理解宪法。在审判中有权释宪的大法官不是宪法解释的独占者,且不告不理,只在个案权限争议出现时,宪法法庭才会提供宪法解释。18岁成年应有投票权,不知谁会质疑此举违反宪法的意旨?不必绕远路修宪,立法即可。真有争议,宪法法庭也不至于做出错误的解释。

宪法,是权利的证书,权力的限制,请认真对待宪法!(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