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公司派剥夺投票权 金管会:大同不应自行解释法规要给表决权
大同股东会今(30)日改选董事,最后由公司派大获全胜,市场派则控诉投票权被剥夺,金管会对此表示,任何法规解释不该由大同自行认定,因此公司要给股东表决权,且3家投资公司在2018年依法向金管会申报持股。
▲大同股东会今天改选董事,公司派与市场派经营权之争再度浮出台面。(图/大同股东提供)
大同股东会今天改选董事,公司派依据「企业并购法」第27条第15项规定,持股超过10%,未向金管会申请,超过部分无表决权,因此认定市场派取得股票没有表决权。
不过,金管会证期局表示,罗得投资、竞殿投资、三雅投资共3家投资公司已在2018年5月18日依法提出申报,持有大同股票累计10.004%,随后当年的10月26日则申报变更持股,增加到11.02%。
证期局指出,无论企并法或陆资的认定,任何法规解释都不该由大同公司来自行认定,因此公司要给股东表决权,且证交法第43条也没有限制股东权规定。
证期局也提及,将请集保公司了解并查核相关股务作业,大同公司若有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6条有关股务内控制度规定,将不得再自办股务事务,若不得自办的话,意味着认定公司程序有瑕疵,显示公司无法胜任其工作,必须委托其他券商或股务机构办理。
根据证交所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讯息的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第15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处以3万元违约金,但其于最近1年内累计课处次数达2次以上(含本次)、个案情节出于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具重大影响者,可处以5万元至500万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