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架违法剥夺公民投票权的政府

(图/本报系资料照)

本周六(11月26日)将举行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合并举办18岁公民权修宪复决案,将公民权门槛从20岁下修至18岁,让18岁以上公民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被选举权。

讽刺的是,还没能确定公民权行使可否成功下修至18岁,现下公民权行使却已被中选会及疫情指挥中心以防疫为由违法剥夺。中选会11月发布「111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及宪法修正案公民复决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选务防疫计划」,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由,表示尚未解除隔离之确诊者不得外出投票。疫情指挥中心也表示自11月21日快筛阳性通报确诊者,不得出门投票。

中选会称,按11年前大法官释字第690号解释,传染病防治的必要处置包含强制隔离在内。此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尚不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亦未抵触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加之台湾目前并无不在籍投票制度,故并无合适替代方式让确诊者可以在家或于非户籍地投票。

惟笔者以为,蔡政府乃系不当高举防疫令牌,刻意轻忽所涉以下违宪争议:

一、释字第690号解释是可以完全比照办理的前例吗?

大法官于释字第690号解释考量为有效阻绝疫情快速蔓延、控制疫情,又因对疫情尚无处理经验、无其他侵害较小方法,且除「人身自由」之限制外,尚未对受隔离者其他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等理由,认定强制隔离措施未违反比例原则。很明显的,该号解释并不涉及、更未处理选举权及修宪复决权行使遭限制的问题。

惟本次遭限制的选举权与复决权,可谓民主宪政的基石,从本次复决案的议题本身,即可感受其具高度宪法价值。就宪法基本权的重要性而言,绝不低于人身自由。更何况,无法出门投票,便构成权利的剥夺,就基本权侵害的情节至为严重,却未见其受政府重视,更未见本应以贯彻宪法保障人民参政权为本旨(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的中选会出来捍卫。令人失望透顶!

此外,我国对抗新冠肺炎已达3年,人民就疫苗亦有高比例施打率。目前的客观事实,显非属释字第690号解释所述尚无处理经验的情形。是故,中选会执释字第690号解释作为剥夺人民行使投票权的法律理由,完全无法排除违宪疑虑。

二、究竟真无替代方案?或只是政府怠惰?

各国面对确诊者、居家隔离者的投票问题,实不乏可参考的替代方案。以韩国今年3月举行的总统大选为例,韩国政府为保障确诊者、居家隔离者的投票权,于选举前修法,采事前至临时计票处投票,或于当日投票结束后另延长1.5个小时,安排至指定计票处投票,并有防疫计程车为配套。日本于6月通过法案,允许确诊者和居家隔离者邮递选票。美国于2020年11月总统大选,仅要求民众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即可投票。

此次选举早已预定投票日期,政府自可提前意识到如何使确诊者得以于人身自由遭限制之同时、于兼顾防疫之下仍得行使投票权。如安排防疫专车等,且有充分安排配套措施的时间。令人遗憾的是,中选会却以依法仅可「在籍投票」作为开脱,一概禁止确诊者投票,却不考虑其他较小侵害替代方案或配套措施,以致无法通过宪法比例原则检验。

任由人民的公民权轻易淹没、埋葬于夸大疫情之中,不仅暴露执政者失职失能、对人民手中神圣一票的轻蔑,更是对宪法复决案18岁公民权理念的侮慢!如若政府继续漠视宪法下的人权保障,则身为选民别无选择,唯有下架违法剥夺公民投票权的政府!(作者为资深中华民国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