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股东投票权不是私权

金管会30日针对大同股东会限制部分股东投票权,发布四大声明,一是金管会不介入,但要求公司遵守相关规定;二是大同行为「有违股东行动主义」,投保中心已在现场提出异议;三是要求大同召开重讯说明会,说明限制投票的理由,且由集保尽快审核相关作业,若确定大同违反股务相关规定将处分,届时大同将成为首家被处份不得再自办股务事务的公司。四是大同股东若认为股东会瑕疵,侵害权益,可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证期局也表示,证交所已要求大同要召开重大讯息说明会,若说明不清楚,会再限期解释,若仍无法交待清楚,证交所将依营业细则及重讯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给予大同罚款、变更交易等处置,最重可能是停止股票交易或终止上市

证期局副局长蔡丽玲表示,大同引用来限制部分股东投票权的理由,是用企并法27条的规定,但其实罗得投资竞电投资、三亚投资等在2018年5月18日及10月26日,二度依证交法43-1条向金管会申报持股,共达11.02%。

因此金管会亦有四大认定,一是大同市场派有依证交法进行相关资讯揭露及申报,符合法规;二是证交法43-1条并没有限制股东权的规定;第三是无论企并法、证交法或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投资人是否为未经核准投资的陆资,任何法规的解释都不应由大同公司来认定,即股东会现场「就应给股东表决权与选举票」;第四是股东投票权不是「私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