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开铡!大同剔除股东表决权违规 不得自办股务

▲针对大同股东会改选争议金管会表示,有违反相关法令规定,对大同公司纠正处分,且不得自办股务。(图/记者纪佳妘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大同股东会改选争议,金管会今(14)日表示,经集保查核后,发现有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相关规定,对大同公司纠正处分,且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也是史上首例被收回自办股务的公司。

金管会表示,大同公司于今年6月30日召开股东常会,在股东及征求人报到时,未发给部分股东及征求人表决权票与选举票,以及迳自认定50%以上股份无表决权等行为,严重影响股东权益行使,并与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有违。

金管会经请集保结算所查核,发现上述行为有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3条第3项及第6条第2项的规定,因此依证券交易法第39条规定,对大同公司纠正处分,并命该公司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

金管会证期副局长蔡丽玲指出,从2013年后上市柜公司就不得再自办股务,大同公司被取消自办股务后,未来要办理股务事务须委托第三单位,不能再自行处理,也是目前77家可自办股务的公司中,首家被收回权限的公司。

蔡丽玲也说,公司虽然可看到股东名册,但就不能再自行剔除股东表决权,须交由专业机构来处理相关股务事务,但会给公司2个月的期限找到第三方机构来处理。

金管会呼吁,股务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股务事务的公开发行公司,在执行股务事务时,须保持中立,并恪遵相关法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