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例认大同「不能」开股东会 律师:经济部未来业务办不完

经济部12日核准大同公司市场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的申请,由于市场派是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经济部以金管会意见作为核准依据,引起法界人士哗然。熟稔公司法、冠纶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攸彦坦言,经济部此举等于「行政造法」,未来可能会面临很多类似的请求案,「造成天下大乱、业务可能办不完」。

经济部商业司提出五点核准市场派申请的理由,包括第一、据金管会意见,认定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执行业务重大违反法令客观上足认对担任董事会召集权人股东会主席有滥权违法行为,且投保公司提起解任诉讼,在客观上足使人认其难以继续担任董事职务;第二、股东会召集权人不得于股东会上恣意剥夺股东权益;第三、大同负责人刻意忽视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全体股东权益,已无法期待该公司董事会未来将依法召开股东会;第四、因公司负责人召开股东会有重大违法等事宜,无法期待该公司董事会未来会依法召集股东会,应符合公司法173条第4项之要件;第五、大同公司主张申请人取得股份无效,但经济部重申法规解释及适用为主管机关法院职权,非由公司自行解释及适用,大同公司主张不足采。

林攸彦指出,经济部这次针对大同案的处分,做了新的扩张,因为以往经济部对于「不能召集」的其他事由是有明确的函释,包括全体董事辞任、董事仅剩一席,或是董事会被法院为假处分裁定、禁止行使董事职务与召开股东会,除此之外,「应该没有其他自行认可的事由」。

「经济部把不能召集,扩张解释为客观上难以期待董事会能依法召集,这样的要件不是原本法规所律定的。」林攸彦说,其实从经济部自己的函释、法院判决都一样,不能召集是客观的事实不能,但大同案经济部已经把「客观不能」解释成为「客观上难以期待」董事会「依法」召集,显然已经逾越了法律对于客观不能的解释。

大同公司6月30日召开股东会后引发一连串争议,让上市柜主管机关金管会、公司法主管机关经济部都出手整顿。林攸彦强调,虽然过往没有大同这种案例,但经济部也不能逾越法律来解释,而且经济部商业司在解释股临会是否会闹双胞时,也做出了矛盾的解释,「如果大同公司本来就可以自行召开股临会,那为什么会认为他们不能依法召开,这也等于商业司其实承认大同是有能力且可以召开股东会」。

经济部核准市场派召开股东临时会,后续市场派还会面临哪些法律战?林攸彦指出,经济部曾经做过解释令,只要裁准市场派召开股东会后,市场派可以向集保中心调阅股东名册,所以过往有些公司利用股东名册卡关,这情况将不存在。另外市场派也可依公司法规定请求公司或股务代理提供股东名册,如公司或股务代理拒不提供,将被主管机关处罚。

如果面临公司派提出诉愿,林攸彦表示,要等行政院作出诉愿决定会有一段时间,而且不论诉愿决定如何,还有可能进入诉讼,「法院会不会认同这样的扩张解释,这是蛮值得探讨的问题个人实际处理过,少数股东原本由经济部许可召开股临会,最后被法院判决撤销,「实务上这样的情况也可能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