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监督网拍假货?律师蒋昕佑:目前平台商无法条可依靠

▲馥咏德法律事务所律师蒋昕佑指出,现在因为无相关的网购侵权商品法条,因此平台商虽愿意付出法遵成本,但尚无法条可依靠。(图/记者林昱均摄)记者林昱均/台北报导网路购物盛行,但是网购平台出售的商品若发生侵权问题责任又该归谁?平台商是否该负把关义务?馥咏德章法律事务所律师蒋昕佑今(24)日出席「网购平台商品侵权责任归属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听会时表示,平台商现在处于无所适从的情况,并时常求助律师询问这类侵权商品问题,然而现行法律中并无此类规范,也让各平台商虽然愿意付出法遵成本,但苦无法条可依靠。

日前有不肖商人制造仿冒的A文创公司商品,并在平台网站上贩卖,有消费者买到后才知为山寨品,而A文创公司也提告不肖商人。而过去案例中,则是有厂商连带控告平台业者,要求负起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当时的高等法院100上字第752号判决而言,法官认为平台商尚无法条能有自行审查空间,且要求平台商赔偿不仅惩罚过重,且甚至会影响整体网际网路发展,反而对消费者不利。

对于过去的判决,蒋昕佑认为关于侵权商品不是只有商标上的问题,也可能有著作权问题,但很可惜现行法规只有著作权法第6章有特别规定到相关部分。他也指出,未来修法可能有2大方向,也就是让平台商事前审查商品后再上架、或是低度管制要求。

对于事前审查再上架,蒋昕佑分析,包括律师、各大学者都知道,相关的控管成本恐怕还是得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且有些业者货根本就不会到平台商仓库,而是自己收到平台商转介订单后才出货,换句话说,事前审查再上架方式,在实作上可说是窒碍难行

至于低度的管制要求,蒋昕佑认为这是比较有机会实践的,商标权利人发现自己遭到山寨商侵权后,向平台商做「通知」,而平台商审查后发现确实为山寨就会「下架」。不过他也指出,重点是要在合理程序,目前国家传播通讯委员会有提出通讯传播法草案,「这当然很好,因为适用于所有ISP(网路服务供应商),但我还是建议修正商标法因应。」

另外,蒋昕佑也建议,未来通讯传播法通过、做为通盘修法后,经济部可以再做后续的商标法补足,但他也强调在法条制定上仍须留给主管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较为适当,「不能把法条订得太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