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车祸和解赔偿10万还收起诉书 律师:应该预立「撤回告诉状」

记者中岳台北报导

北市1名男子出面指控,日前父亲开车与人发生车祸,透过保险公司对方谈定10万元和解,但最后却还是收到法院起诉书,男子感到相当傻眼,「不是收到早就和解了吗」,但律师指出,因疏忽忘签「放弃刑事告诉」才衍生出后续状况

30岁的男子小德化名)出面表示,51岁的父亲在1月份时,开车在新北市住家附近与1名萧姓女子发生车祸,事后双方透过保险公司约定以10万元进行和解,但没想到小德父亲在日前又收到地检署的起诉书。

▲男子父亲因车祸撞到人赔偿10万和解,但最后还收到起诉书。(图/记者邱中岳摄)

小德指出,当时晚上11时许父亲开车出门,行经芦洲区保和街往中正路方向行驶,但因绿灯起步时,未注意前方萧女机车,直接从后方追撞,造成萧女左脚也2公分撕裂伤,但双方事后也在4月份进行和解,并签订和解书

和解书中指出,小德父亲愿意以10万元负担萧女的医药费用以及修车费用,且内容还提到,「刑、民事告诉」,除非未付款合约才失效,且小德父亲也于5月24日付款截止日前给付10万元,小德无奈指出,「怎么还会被提起公诉?」

小德事后发现,当初透过保险公司协助理赔事宜,虽然双方谈妥10万元赔偿金和解,但保险公司竟只让小德父亲签了和解书,却未预立「撤回告诉状」,让小德相当傻眼,这样还要让父亲多跑法院解释。

▲男子因车祸由保险公司赔偿10万,保险公司忘了预立撤回告诉状最后还收到起诉书。(图/记者邱中岳摄)

对此卢明轩律师指出,关于告诉乃论之罪,告诉权人在提出告诉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项:「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

但虽然可以撤回告诉,但在提出告诉之前,则没有类似同法第353条:「当事人得舍弃其上诉权」之规定,既然无舍弃或抛弃告诉权之规定,自不得预行舍弃或抛弃,其纵有舍弃或抛弃之意思表示,亦属无效。

故在车祸伤害和解中,虽然常见有类于「抛弃民、刑事诉讼上之追诉权」等类字眼,但依上所述,仍无碍于告诉权人得依法提出告诉。是以,为求周全计,通常和解时,应一并请全体有告诉权之人,预立撤回告诉状、撤回自诉状。

另外最好是可以经由乡镇市公所调解委员会调解,因为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第1项规定:「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准此可以达到类于舍弃或抛弃告诉权之效果

奶奶美丽秘诀

【其他新闻

离谱爱滋病个案管理师涉嫌贩毒 刚踏出机门落魄上铐...

华航准备起飞「突然一个人影窜出」 排队班机通报塔台:快停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