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寿川提告请求撤销败诉 律师遗憾:会再提出上诉

永丰金控大楼。(资料照)

永丰金控前董事长何寿川因涉及三宝等案,何不服被金管会解职提诉愿被驳回,再提行政诉讼救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日判决何败诉,可再提出上诉。何寿川委任律师余明贤表示,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的目的并非要回任永丰金控董事长,而是要争取应有的工作权保障及回复声誉,对于本次判决深表遗憾,将会再提出上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金管会以永丰金控公司未落实利害关系人或实质利害关系人控管;何寿川长期担任该公司负责人,未有效督导该公司建立守法性文化,且未落实督导该公司建立利害关系人及实质利害关系人控管之内部控制,又未向该公司核实揭露及申报实质利害关系人,交易时亦未主动回避等由,依金控法第54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为解除原告该公司董事职务之处分,诉愿决定递予维持,何寿川诉请撤销,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余明贤表示,金管会处分所提到的各项违失情节,都不是何寿川担任董事长的永丰金控的业务范围,而是永丰金控子公司或孙公司的业务行为,并且由各公司相关人员依照专业职能独立进行,金管会没有证明何寿川对于永丰金控子公司、孙公司业务执行有任何影响的行为,就做出本件解职处分,于法不合,高等行政法院也没有加以详查,全然采信金管会臆测的说法,造成无权有责的不合理现象,令人遗憾。

尤其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中所提到的利害关系人等情节,早就经过检察官详细调查,认定永丰金控相关人员在鼎兴牙材案当中并没有任何不法行为,利害关系人系统建置也没有缺失,因此做出不起诉处分确定;而且在永丰金租赁贷款案中,检察官也没有起诉关系人交易。高等行政法院却仍然以这些情节作为基础,认定金管会处分合法,显然未能查明事实,有所误解。

至于判决中所提到的交易架构,都是由永丰金租赁相关公司自行开发客户后,依客户需求并在符合法令与租赁业实务的方式下来进行,且所有贷款均已回收获利,判决指出由永丰金控集团承担放款之风险等情,也与事实不符。

余明贤表示,金管会在108年3月28日做成本件解职处分时,何寿川已非永丰金控的董事长,依照最高行政法院在兆丰金控蔡友才案所设立的标准,金管会不能对于已经不在职位上的人做出解职处分,因为已经没有任何需要立即排除的危险状态,欠缺做成解职处分的实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未能遵守最高行政法院的见解,做出违法判决,实令人不解。针对上开各项判决违法情节,将在收到判决后,依法提起上诉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