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学生声请暂聘管中闵为校长 北高行:驳回

▲台湾大学,台大校门(图/记者一中摄)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台大校长遴选风波,台大国发所学生王宗伟等3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暂时「定暂时状态处分」,今(31日)上午北高行发出新闻稿表示裁定此案声请驳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栽示一开头写上「声请驳回」的结果,底下提到,这起案件是由台大在校学生王宗伟等3人,声请在相关诉讼确定前,命相对人聘任管中闵教授为台大校长之暂时状态处分,裁定驳回的内容写道,依据大学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赋予学生可以请教育部聘任大学校长处分的公法权利,而且是否准聘台大校长当选人管中闵,受处分人不是台大学生,学生无权或在法律利益受损,因此,无诉讼权能。

▲台大校长当选人管中闵。(图/记者姜国辉摄)

新闻稿全文

本院审理107年度全字第49号声请人王宗伟等3人与相对人教育部间大学法事件声请假处分新闻稿

裁定主文:声请驳回。声请诉讼费用由声请人负担。

事实概要:国立台湾大学(下称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民国106年6月24日成立,并于107年1月5日选出管中闵教授为新任校长当选人,台大于107年1月10日报请相对人予以聘任,相对人以107年5月4日台教人(二)字第1070028618号函(下称系争函)回复略以,因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成及遴选程序难认与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相符,应迅即重启遴选程序等语;声请人等以渠均为台大之在学学生,为利害关系人为由,声请本院于相关诉讼确定前,命相对人应聘任管中闵教授为台大校长之定暂时状态处分。

理由要旨:一、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之要件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规定:「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准此,定暂时状态处分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必要时,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尚未经确定终局裁判前,作成暂时扩张声请人法律地位之措施须声请人与相对人彼此间因公法上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自已对于相对人现在或将来,有基于本案请求提起本案诉讼之可能为前提要件,否则将使欠缺本案诉讼当事人适格之人,却得藉定暂时状态处分之方式,达成本案诉讼请求目的,有违定暂时状态处分之规范目的。

二、教育部依大学法第9条第1项规定对公立大学校长为聘任或不聘任之措施,已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行政处分。大学法第9条第1项规定:「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10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2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公立大学校长作为大学的代表人,依上揭规定由教育部代表国家聘任。教育部对公立大学校长之聘任,其所为最终决定「聘任」或「不聘任」之措施具外部性,已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行政处分。

三、大学法第9条第1项规定并未赋予声请人(学生)得请求相对人(教育部)作成聘任大学校长处分之公法上权利。声请人表明将来提起课予义务诉讼请求相对人作成聘任管中闵为台大校长之处分,并以大学法第9条第1项之规定为请求之依据。查大学法第9条第1项之规定,充其量系赋予大学得向教育部请求作成聘任之处分,其请求权人为大学,而非该大学之学生,故声请人以大学法第9条为依据,尚无请求相对人作成聘任处分之公法上权利。

四、声请人并未因相对人否准聘任校长处分而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害,核无诉讼权能。提起行政争讼须其争讼有权利保护必要,即具有法律上值得保护之利益。至于事实上、经济上、情感上之利益,并不属之。系争否准聘任校长处分,受处分人均非台大学生,声请人并无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害,无诉讼权能。声请人虽主张依教育基本法第2条、第3条、第8条、第15条之规定,声请人之主观公权力受到侵害,有依大学法第9条规定于将来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云云,惟教育基本法的上揭条文,充其量承认学生之受教权,不等同学生可申请教育部为同意校长的聘任,非可作为声请人得依大学法第9条规定于将来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

五、结论本件声请人依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规定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因声请人并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其对相对人并无本案诉讼之请求权,尚不符行政诉讼法第29 8条第2项所定之要件,其声请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