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法庭之友 让司法审判听见多元声音

▲目前法院法官审理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令案件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等,而不及于一般诉讼。(图/记者屠惠刚摄)

大法官素有宪法守护者美誉,但回顾1999年的全国司改会议时,即认定大法官审判机关化,并集中包含民、刑、行政、宪法诉讼及公务员惩戒审判权。亦即,依宪政体制司法院应该是最高审判机关,而不单单仅是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之地位。目前司法院大法官仅审理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等,而不及于一般诉讼。2001年10月5日司法院释字第530号解释亦肯认此一结论,并要求在该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相关组织法。然而,17年过去,此一宪政体制依然未能落实。

美国最高法院之审理范围,相对我国之由大法官审理的宪法诉讼外,还包括一般民、刑及行政诉讼。为避免法院偏听误判,发现真实及正确地认事用法,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规则(Supreme Court Rules)即定有法庭之友机制,并借由法庭之友提供的意见书,扩大专业意见或资料征集,以供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参考。

在我国,2013年1月7日,司法院向立法院提出《大法官案件审理法》修正案,亦定有法庭之友机制,但修法未果;2018年3月29日,司法院再向立法院提出该法案修正案,并将草案名称改为《宪法诉讼法》,以重构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制,同样亦定有法庭之友规定。依上次草案之规范,一般人民团体对于法庭审理之案件,均得于叙明其关联性后,提供专业意见或资料,以供法庭参考。惟本次修法草案,对于法庭之友资格的要求、利害关系揭露、须两造及法院同意等规定,则有严格的要求。例如:当事人以外之人民、机关或团体,认其与宪法法庭审理之案件有关联性,须声请宪法法庭裁定许可后,始得提出具参考价值之专业意见或资料。

依本次草案规定,法庭若有偏听,如何期待其「裁定许可」不同意见者提出意见书;再者,在提出意见书之前即由法官先行判定法庭之友适格与否,惟法官既未见意见书,又焉知其意见是否具有参考价值?如此规定,恐将因人废事,乃致宪法法庭难以取得真正多元的意见。何况,在目前的数位科技下,大数据及人工智慧的功能足以辅助法官处理法庭之友的意见,纵使有欠妥适的意见亦可在公开的机制下被过滤,而非任由法官独断。

法庭之友,即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法律见解或事实资料,包括个案相关事实及立法理由等。这个机制可避免法官犯错,还可供民间团体游说法官采取特定的见解,或对宪法人权之解释与评价有更多元的声音呈现。在美国,连上诉法院层级亦有法庭之友的设计,对于法院判决亦有相当的影响性。因此,本次修正草案中关于法庭之友的规定,相对上次草案之规范,显得保守而严格,是否足以达到民主、多元、专业及开放的法庭新面貌,值得重新思考及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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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