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大法官开庭】法庭之友让审判听见民意是助力或阻力

▲《宪法诉讼法》三读通过,将引用法庭之友制度,让司法能听见民意,希望成为裁判时的助力。(图/记者屠惠刚摄)

法院通过《宪法诉讼法》,将法官释宪现行的会议形式转成实际的审判模式,且针对人民声请释宪因此所为的违宪裁判,也直接及于个案。此外,为了使宪法裁判能够广纳民意,亦沿袭外国法的法庭之友制度,征求利害关系人能出庭提供意见。只是如此的制度,到底是宪法法庭裁判的助力,还是阻力,却有讨论之余地

现行的释宪制度虽允许人民于个案救济途径已穷尽,致可因此声请释宪的规定。惟因大法官所能审查者,并非判决本身,而是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是否违宪,故即便宣告违宪,声请者也只能依此解释,向法院声请再审或由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才能扭转裁判。而由于这种审查乃偏向于抽象的法规,下级法院也可自行解释大法官的意思,就常使违宪宣告仅具有宣示意义。

为了解决此问题,在《宪法诉讼法》第59条第1项,就规定人民于用尽救济手段后,除裁判所适用法律违宪外,裁判本身若违宪,亦可因此声请宪法诉讼。且根据《宪法诉讼法》第62条第1项,若认为裁判违宪,就须立即撤销,并发回管辖法院,以免使宪法诉讼形同具文,致具有实质效力

只是如此的设计是否会让宪法法庭成为「第四审」,实也未知,就得看未来宪法的门槛,到底是宽松或严格而定。也因宪法诉讼具有直接及于个案的效力,其审理程序就必然得公开且为言词辩论,而由于宪法诉讼往往涉及多种层面考量,所必须考量的因素相当多,就与立法形成产生相类似的情况。但宪法法庭的法官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为了避免过于武断,势必得征求更多的专家意见。

也因此,于《宪法诉讼法》第19条第1项就规定,宪法法庭审理案件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或依声请,通知当事人或关系人到庭说明、陈述意见,并得指定专家、学者、机关或团体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或资料。同时根据同条第3项,这些提供意见者还得揭露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受有金钱支助等等。而根据《宪法诉讼法》第20条第1项,利害关系人亦在得法庭许可后,提出专业意见,并揭露其与当事人之关联。凡此有关法庭之友的设计,都在借由专业意见的提供,以让宪法法庭能更广泛的考量所有可能的因素。

只是能否成为法庭之友,裁量权乃在宪法法庭,就陷入一种不确定。其次,这类法庭之友,虽在法律上不属于鉴定意见,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但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实属未知。此外,法律要求必须揭露与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报酬多寡这类的资讯揭露,宪法法庭必须查核至何种程度,或只是形式审查,也无法从条文中看出。更重要的是,若揭露受有高报酬,是否会使宪法法庭对于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偏见,甚至否定此等意见,也是一大问题。

总之,借由法庭之友来广征意见,以弥补法官知识之不足,这方向值得肯定,就算法无明文,法院也可行之,如智财法院,早已行之有年。惟一旦将之制度化,则这些法庭之友到底会成为法庭审理的助力,抑或阻力,恐皆有待三年后实施,方能见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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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