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国民法官中的证据开示问题

▲《国民法官法》涉及刑事司法的大变革,势必得有诸多相关配套必须补强,才不致沦为样本。(图/记者吕佳贤摄)

《国民法官法》在7月23日通过后,虽要到2023年1月1日才实施,但由于涉及刑事司法的大变革,势必得有诸多相关配套必须补强。尤其是在《国民法官法》中,改采起诉状一本与证据开示制度,就与现行法制有落差,未来势必得面对「一国两制」的问题

根据《国民法官法》第43条第1项,于行国民法官审理案件检察官起诉时,应向管辖法院提出起诉书,并不得将卷宗证物一并送交法院,此即为「起诉状一本」。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避免国民法官审理的案件,于正式审判前,因法官已接触卷证致产生预断。为了更彻底实践如此的原则,根据《国民法官法》第44条第1项,曾参与强制处分决定的法官,也不能为国民法官审理案件合议庭成员。不过此条项却允许管辖法院的法官员额不足时,有例外许可的但书,致留下一个缺口。此外,若《刑事诉讼法》仍维持卷证并送制度,未来势必形成「一国两制」的诡异状态

而在采取起诉状一本下,起诉后相关卷证仍保留在检察官方,故势必也得引入证据开示制度。故依据《国民法官法》第53条第1项,检察官于起诉后,应即向辩护人被告方开示本案的卷宗与证物,这似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证,并无差异。惟根据《国民法官法》第53条第1项但书,若有无关本案、妨害另案侦查、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隐私、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者,得例外不开示。而关于此等但书规定,不仅范围极广,用语更显模糊,且相比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有关辩护人的阅卷权,并无任何例外不允阅览之情形,实又出现「一国两制」现象

而在证据开示有着极为广泛的例外情况下,就不免于检察官以这些理由拒绝开示。则于此时,被告方虽可因此向法院提起抗告,就使程序变得复杂,因此侵害被告的程序保障。其次,由于检察官具有优势地位,故一般所谓证据开示,指的是检察官对被告方的开示,但依据《国民法官法》第55条第1项,于被告方向法院声请调查证据时,亦应向检察官为证据开示。只是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被告律师并无任何强制取证权下,如何能有证据为开示?更重要的是,如此的开示是否也会碰触到不自证己罪权的保障?

人民参与审判,绝不是立一个专法即可上路,而是必须有相关的配套法制之建立,是否能在不到两年半内达成,有很大的疑问。当然,若仅是将国民法官当成样本或橱窗,自然也无相关配套修法之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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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