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网传儿童色情片 不要成为儿少性剥削帮凶
▲网路存取档案方便,下载档案时,须确认该档案内容是否有色情或触法,以免使用软体之行为让自己成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帮凶。(图/视觉中国CFP)
由于儿童性虐待或性剥削等对儿童未来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且色情片(以儿童为主角)又与此类行为有相关,因此各国警调单位对散布儿少色情档案的查缉,都不遗余力。
日前美国FBI长期在网路上监控是否有儿童色情档案的散布,据新闻报导可知(请见新闻连结:2台湾上班族传送2500部儿童色情片 被FBI排名全球30跟33名),网友在家使用点对点(P2P)软体,大量上传儿童色情档案,所传档案量还进了全球前百大(第30名跟第33名)。长期监控网路上儿童色情影片的,欧盟与美国的FBI皆有负责单位,事实上,不只是P2P散布色情片会被注意到,即使是浏览暗网观赏即时串流(即线上直播)的儿童色情影片,也有可能会被监控(因为有些是观看者付费后由对方进行儿童色情行为)。
在上面新闻的例子中,FBI是透过百夫长专案(Operation Centurion Plus),发现P2P软体上排名前段的对儿少色情档案感兴趣的嫌犯。发现台湾有两名嫌犯后,便将资料传给台湾警方。针对散布色情影片,在台湾有以下主要相关法律规范:
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或公然陈列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在下载档案时,须事先确认该档案之内容是否有色情或触法之内容,以免使用软体之行为让自己成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之帮凶。倘若国外犯罪查缉单位经由网路监控管道知悉台湾有此类犯罪的嫌犯,即会通知台湾警方,根据《刑事诉讼法》231条,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调查。于是,警察就会到你家查水表啰!(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作者谢雯玑,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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