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砍母头颅无罪】若由国民法官审会不一样吗
▲若由国民法官审理桃园弑母案,当评议有罪时,虽采三分之二决,却须至少有一位法官的意见,就使国民法官很难翻转现有的司法状况。(图/记者吴铭峰摄)
桃园杀母案于第二审逆转改被告无罪,引发社会震荡。而因在2023年1月1日开始,杀人案件于第一审,须由3位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到底会产生如何的变化?
类如杀母的案件里,有争执者,并非杀人的事实,而是行为时是否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至于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碍,就得依赖精神鉴定报告。而在采取国民法官审理的案件里,为了避免审判者产生偏见,故检察官在起诉时,除起诉状外,是不能将相关卷证并送于法庭,因此包括精神鉴定在内的书面报告,就只能在正式审判时由检方提出。
面对内容复杂且专业的鉴定报告,6位国民法官实无法于短短数日的审理期间就能加以掌握,更遑论可与已习于程序操作的3位专职法官分庭抗礼。为解决此问题,就一定得让鉴定者出庭陈述,并接受交互诘问。惟目前的审判实务,因多委由机关鉴定,且依《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项,是否要由实际鉴定者出庭报告,乃由法官裁量,致使现行机关鉴定的场合,几乎只提书面报告。如此现象,未来于国民法官审理的案件里,就肯定不能存在。
又现行得委请鉴定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仅限于法官与检察官,被告仅有向法院声请选任之权,这就与检察官形成武器不对等。尤其是像精神鉴定,总存有某种程度的主观性,若仅有检察官或法官所委请的单一鉴定者,会让国民法官无从比较。故对于英美法,由当事人自费委请专家证人的制度,就有引入的必要性,但这又涉及道德风险与法律扶助能否涵盖于此之问题,就得有审慎的配套。
又于精神障碍对行为的违法辨识或控制能力之影响,以及喝酒或吸毒而杀人能否因此免责等等,法院判决不仅在不同审级会有歧异,更常与一般人的法感情有差距,故借由6位国民法官的参与,或可多少消弭这样的疑虑。只是在国民法官审理的案件里,因是采合审合判,且法律解释专属于3位法官,就很难防止国民法官的意见受影响。而于评议有罪时,虽采三分之二决,却须至少有一位法官的意见,就使国民法官很难翻转现有的司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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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