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东利/【砍母头颅无罪】虽然是精神病,但真的没关系吗?

当你我还沉浸在韩剧《虽然是精神病但没关系》的剧情,上周高院桃园吸毒男子杀母案判决无罪(108年度瞩上重诉字第32号)。依据高院新闻稿内容法官认为该男子平常就有在施用毒品,在杀母当下是毒品作用最强之期间,并导致该男子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能力,因此依照《刑法》第19条第1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之」规定,判决该男子无罪。

该男子是精神病,就没关系了吗?如果该男子平时就有在吸毒,并在吸毒状况下曾经有伤人、闹事的状况,《刑法》也不能处罚吗?另外《刑法》第19条第3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规定,是什么意思

首先,《刑法》第19条第1项是在说,行为人在行为当下根本不知道他自己在做什么,或不知道做的事情犯法的,这时候《刑法》就不会去处罚行为人;第19条第2项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下,针对做的事情是违法的判断能力显著减低,这时候《刑法》就会对行为人减刑。但有些人会利用上开法条规定之漏洞,例如:利用喝酒、吸毒,导致行为人在酒后或吸毒后辨识能力丧失或显著降低,再为犯罪行为,之后跟法官说要依照《刑法》第19条第1、2项判无罪或减刑。因此,为了补上开漏泂,《刑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如果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让自己的辨识能力丧失或显著降低,就没有《刑法》第19条第1、2项之适用。

《刑法》第19条第3项之判断,会考量行为人是否「故意」或「过失」,导致其辨识能力丧失或显著降低,另会参酌行为人有没有犯罪之意思,或预见自己在辨识能力丧失或显著降低的情形下,有犯罪的可能性。例如:A想要杀B,故意让自己喝酒到ㄎ一ㄤ掉,再利用ㄎ一ㄤ掉的状况去杀B,这时A就不能向法院主张,我在杀B时是在ㄎ一ㄤ掉的状况下,所以要判无罪或减刑。

另外的情形,如果A知道自己在酒后或行为后常有伤人、脱序行为,仍然让自己喝酒到ㄎ一ㄤ掉,之后果然持刀伤害、杀人,因为A是在有预见犯罪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让自己喝到断片,同样不能主张无罪或减刑。因此,可别单纯以「吸毒→ㄎ一ㄤ掉→杀人→无罪」的思考方式,就认为「虽然是精神病但没关系」。依照《刑法》第19条第3项之判断,行为人仍有可能无法主张无罪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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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利,士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