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砍母头颅无罪】复数精神鉴定问题
▲桃园弑母案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逆转改判无罪,凸显出精神鉴定所无法避免的主观性。(图/记者沈继昌翻摄)
2018年发生在桃园的杀母案,第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却在第二审逆转改判无罪,虽然此案在上诉最高法院后,必会因判决落差大,致发回更审。只是此案至目前为止,已出现复数的精神鉴定,凸显出责任能力判断的困境。
刑事精神鉴定与其他科学鉴定最大的不同,即是鉴定客体为人的内在,故在不可能有任何科技仪器可直接测出人心,此种鉴定就不能免于鉴定者的主观性。故为了降低主观性,法庭上就不可能仅依赖单一鉴定。只是现行司法实务于同一审级出现复数精神鉴定者,几乎少见。
而在该案中,第一审法院委请桃园疗养院为精神鉴定,并确认被告于行为时有精神障碍,这点并无疑义,但对于是否影响行为的是非辨识或控制能力的欠缺,法院在综合相关事证后,认定有减弱之程度,故依据《刑法》第19条第2项为减刑,致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审重新委请精神鉴定,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法院发现,侦查中由检察官委请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的鉴定里,针对被告吸毒后已造成精神丧失,并因此为疯狂杀人结果,似就与第一审的认定有落差,故又再委请台大医院为精神鉴定。
台大医院的鉴定报告,对于被告因吸毒而有精神障碍亦无任何疑义,只是在结论部分,针对其影响违法辨识或控制能力提出,若毒品药效达到最强时杀人,就足以认定辨识能力的丧失。故第二审法院再综合其他事证,尤其是法医研究所的疯狂杀人等结论而推翻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是比较三个鉴定报告的结果,似无任何太大的问题。但须注意的是,法医研究所的鉴定主要是对被告的毒物反应,非为精神鉴定报告。要能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鉴定者必须具有精神医学的专业,其鉴定事项也必须与事实具有关连性,因此法医研究所的实际鉴定者,似乎并非此方面专家;再加上此为鉴定毒物反应,故结论就算出现「疯狂杀人」的字眼,也不能用以为精神状态之证明。甚且,从报告用「疯狂杀人」这种非属精神医学专业的用语,也可看出鉴定者不是此方面的专家。
至于台大医院的精神鉴定报告,仅是指出毒品药效发作于最强时间点,确实会造成无责任能力的状态。惟这应只是提醒法院,必须于审理时,进一步的详查此部分。这种假设性结论凸显了精神鉴定所无法避免的主观性外,也代表关于辨识或控制能力的判断,应是法官权责。
也因此,第二审法院的逆转裁判,即便不论与人民法感情的落差,于审理程序与判决上,实也有诸多瑕疵与问题。只是放眼未来,此案必然发回更审,也会再次进行精神鉴定,如何面对这些复杂、专业及不同的判断结果,肯定又是司法的一大黑洞。
好文推荐
吴景钦/【砍母头颅无罪】问题在《刑法》第19条第3项
吴景钦/收贿与政治献金的那条线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