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国民法官选任的问题
▲国民法官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其中,国民法官的选任是个大问题。(图/视觉中国)
随着国民法官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且在前三年,先行适用于故意犯罪因而发生犯罪结果的案件,而于2026年1月1日才扩及适用于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为因应如此的新制度到来,司法院除密集在各地方法院外,也到大学、高中进行国民法官模拟。只是模拟毕竟是模拟,能否有效事先凸显出问题为改进,就有待未来两年之努力。而在这其中,真正属于全新制度者,即是国民法官的选任。
对于国民法官的选出,区分为三个阶段,即先从法院管辖各区,从满23岁且在户籍地住满4个月的国民,抽选出一定数量,做成初选名册。再由法院审核小组从初选名册中,剔除不得担任国民法官资格者,并因此做成复选名册,于此名册者,就成为隔年度的备选国民法官,法院也要因此通知。而因国民法官乃属全新制度,且在强调国民法官来源必须具有多元与普遍性下,这个大水库自是愈大愈好,至于数量该有多少,只能留待实际操作才能得知。
遇有必须由国民法官审理的案件时,就得从备选国民法官中,随机抽选一定数量的候选国民法官,并通知其于选任期日到庭。而经通知者,无论能否到庭,都应回复法院,若未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可处三万元以下罚锾;候选国民法官在回复法院时,也得填具调查表一并寄回。此候选名册及调查表必须在选任期日前两日提供给检察官与辩护人,以方便两造于选任国民法官之参考。同样地,对于案件到底要抽出多少人数,也只能从正式施行后去累积经验。
至于来到了正式选任期日,程序并不公开。而在程序一开始,必须再行审查是否有不得担任国民法官者,并询问是否有法定拒绝担任国民法官,如满70岁、因工作或就学等事由者。于此形式审查与剔除后,才真正进入选任,即Voir Dire(tell the truth)程序。
依据《国民法官法》第26条,无论是检察官、律师或法官,都可对候选者为询问,候选者并应据实陈述。至于剔除权,依据《国民法官法》第28条第1项,两造各有4名无庸附理由的剔除权,若用完此数目要再剔除,则必须据理由,并由法官决定是否剔除。依据《国民法官法》第3条第3项,国民法官之选任,应避免选任带有偏见、歧视、差别待遇或有其他不当行为之人担任,但两造所拥有4名不用附理由的剔除权,是否可能于此目的背道而驰?
尤其适用国民法官的案件,基本上以侵害生命法益的案件为主,故两造于询问候选者时,可否直接提问有关死刑的态度,或者一开始即设定有意识的排除特定人,甚或有意识的保留特定人,以使其成为意见领袖等等,在司法完全无此历程下,恐更待时间考验。
不过,由于国民法官合议庭是由3位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所组成,在法律解释、证据能力判断,甚至于评议时,法官皆具有优势地位下,出现偏离正常轨道的情况,恐也不易见到。若果如此,却又再凸显国民法官的一个本质问题,即国民法官审理案件的真正决定者,恐非国民,而还是掌握在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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