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附条件的多数决恐让国民法官仅为橱窗作用
▲《国民法官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其评议模式采日本的附条件多数决。图为司法院院长许宗力(中)、秘书长林辉煌(左)、刑事厅厅长彭幸鸣。(图/记者吴铭峰摄)
立法院在本周经过马拉松式的表决后,通过《国民法官法》,并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未来,只要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于死之罪,即须由3位职业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如此看来,国民法官具有人数优势,似乎可以实现司法民主化,但真是如此吗?
一般而言,在陪审制度下,陪审团仅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若判有罪,就由法官单独进行量刑,故两者具有明确的分工与区隔。但于参审制度,由于采合审合判的模式,如何防止职业法官去影响参审员,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
以法国的重罪法庭为例,为解决此问题,就从参审员的人数着手,即由多达12位的参审员与3位法官组成,且于评议有罪时,也采三分之二决。至于我国的国民法官制度,几乎是沿袭日本于2009年5月21日所施行的裁判员制度,故于评议模式,也采取日本相当特殊的附条件多数决。
于我国的国民法官制度,6位国民法官与3位职业法官同席而坐,也有着几乎等同的权力,更须共同决定犯罪事实有无与量刑,乍看之下,国民法官似于评议一开始,即拥有人数上的优势,可因此主宰判决的最终结果。只是按照《国民法官法》第83条第1项,欲认定被告有罪,虽采三分之二决,却须兼含有职业法官与国民法官的意见。因此,即便6位国民法官皆认定有罪,若3位职业法官皆主张无罪,仍须以无罪为终。
至于量刑的评议,依《国民法官法》第83条第3项,虽采过半决,也须兼含有职业法官与国民法官的意见。如酒驾致死罪的案件,法定刑为3年到10年有期徒刑,故6位国民法官就算全数坚持判10年有期徒刑,但若3位职业法官都判5年有期徒刑,仍是以后者的科刑为最终结果。
至于杀人案件,若要判处被告死刑,根据《国民法官法》第83条第3项但书,则采高标准的三分之二决,且仍得兼含有职业法官与国民法官的意见。也就是说,就算6位国民法官皆主张死刑,但只要3位职业法官维持不判死的态度,被告就绝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总之,在判处死刑采取附条件的绝对多数决下,国民法官的人数优势,并不足以翻转或改变司法不判死的现况。尤其若再思考,当人民由局外人转变成法官地位时,是不可能仓促且草率的决定处死,故将来出现死刑的机率,反可能更低。再者,国民法官将来所审理者,都是杀人之类的重罪,除得面对残酷的犯罪证据与舆论的关注外,对于是否判死的抉择压力,肯定比职业法官来得大。甚且,在判决的结果,明显仍是以职业法官为主导的情况下,国民法官到底是实现司法民化或仅具橱窗作用,就值得深思。
好文推荐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