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定罪与量刑程序应两分 让国民法官推动司法前进

司法院公布《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未区分犯罪事实判断与量刑程序,可能使国民法官将犯罪事实判断之依据与量刑资料相混淆。(图/视觉中国CFP)

司法院公布《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初稿,由于内容几乎沿袭日本裁判员制度,是否已完全舍弃陪审制,尚待时间观察。惟不管是陪审或参审制,除法官可否介入犯罪评议平民可否参与量刑之差异外,却有更多相似的审判结构。若果如此,则草案内容未将犯罪事实判断与量刑程序加以分离,必成为严重的问题与缺漏。

于陪审制的场合,因陪审员只能决定犯罪有无,而在认定有罪之后,由法官为之量刑,就因此分工,致必然将犯罪事实判断与量刑程序加以分离。而于采参审制之场合,国民法官与专职法官同列,也同拥有犯罪有无与量刑判断之权限,但与陪审制相同,基于精密司法之要求,对于证明犯罪事实之根据,与量刑必须审酌的资料,于证据种类、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要求等等,乃有质与量上的差别,就不能将程序相混同,致也须采取程序两分的审判模式

而就由专职法官审理的我国来说,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9条,必须先就犯罪事实与法律,给予检察官被告辩护人辩论后,审判长还得赋予当事人陈述科刑意见,却无强制规定此两种程序的阶段性区分。如此的结果,就必然产生一个矛盾,即在法官未能先行公开有罪与否的心证下,若被告为无罪答辩,则对科刑范围有所陈述,不啻等同认罪;若不表达意见,恐又有遭重判风险,致陷入矛盾,而严重侵害其不自证己罪权。没想到,此种程序不分的规定,竟也被拷贝至《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中。

依据目前草案初稿内容,针对犯罪事实与法律的辩论,仍由当事人及辩护人进行辩论,之后则进行科刑辩论,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差异,只新增告诉人、被害人或其家属可对科刑范围表达意见,却仍未区分犯罪事实判断与量刑程序。如此的未区分,就可能使国民法官将犯罪事实判断之依据与量刑资料相混淆,尤其若被告因不认罪,致不愿提出与陈述科刑意见,则合议庭所能审酌的量刑依据,只能是检察官所提供者,就使司法天秤严重倾斜。也因此,不仅国民参与审判的案件,于其他案件,对于罪、刑判断的两分程序都有其必要。这也是为何,推动人民参与审判,可以成为司法改革火车头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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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