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妹领父百万遗产遭胞弟告 遗嘱2字曝光逆转无罪

屏东一对姊妹提领父亲百万遗产胞弟告,遗嘱2字曝光逆转无罪。(中时资料库)

家住屏东的一对林姓姊妹,在父亲往生后,携带父亲存折、提款卡印鉴物品,前往银行邮局提领116万元当作丧葬费用,但弟弟认为两位姊姊未经过全体继承人同意就提领父亲遗产而告上法院,两姊妹在简易法庭被判定有罪,经过上诉后,法官审视遗嘱发现,林父在遗嘱中表明儿子不孝,还企图谋害他,因此遗产全由两姊妹继承,法官认定弟弟并无继承权,改判决无罪,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林姓老翁育有2 女1 子,107 年10月23日林姓老翁往生,两位女儿便携带父亲的存折、提款卡、印鉴,前往银行提领116万9250元的存款愈当成丧葬费用。

但弟弟认为两位姊姊未没有经过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遗产,一怒之下告两位姊姊伪造私文书,两位姊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得易科罚金6万元,经过上诉后,由屏东地院进行二审。

法官调查,发现林姓老翁曾在生前,也就是107 年9 月18日立有代笔遗嘱,

内容主要为:「一、因儿子林XX不孝,多次企图谋害本人,大逆不道,故不得继承本人遗产。二、本人全部遗产,由长女林XX、次女林XX平均继承」,指定郑女、谢女许女等3 人为见证人,并由郑女笔记、宣读、讲解,经林姓老翁认可后,记明日期及代笔人之姓名,再由见证人全体及立遗嘱人林姓老翁签名。

法官认为,检察官所举事证,仅能证明形式上证明林姓姊妹有未经其他继承人之授权或同意,擅自提领林姓老翁存款之事实,但两姊妹提领款项用以支付父亲之医疗、丧葬费用及其他税费,系为全体继承人之利益所为,并无不法所有之意图

法官也认为,依据林姓姊妹遗嘱之内,有权处分林清港之遗产,欠缺伪造私文书之故意及可能致生损害于金融机构或其他继承人之认识,亦与非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财罪、诈欺取财罪或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之主观构成要件不符,无法认定2人犯罪告2 人,因此谕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