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预立遗嘱」4500万全给长子!2姊妹出大招最后赢了
即使父亲预立遗嘱,兄弟姐妹也是会为财产闹翻。(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手心手背未必都是肉。国税局表示,实务上常发生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所为遗赠,致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请求自遗赠财产中扣减。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受遗赠人须财产移转返还,非属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所称赠与,不必课征赠与税。
老伴过世多年的陈阿公有一子两女,阿公死亡时遗留4,500万元财产,且在生前就预立遗嘱,要把全部财产遗赠长子一个人。
陈阿公的两名女儿以「特留分受侵害」为由,诉请扣减遗赠财产,经法院判决长子应将特留分部分返还其他继承人。
由于陈阿公的3名子女应继分各1/3,特留分为应继分之1/2即1/6(1/3×1/2),在2名女儿请求自遗赠财产中扣减后,长子自遗赠财产中各交付750万元(4,500万元×1/6)给2位姊妹,但这部分不必课征赠与税。
依财政部67年8月8日台财税第35311号函释规定,民法应继分规定的设置,是为了解决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得凭以确定继承人应得的权益,如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则取得遗产多寡未予限制,从而不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问题。
据此,被继承人生前预立遗嘱,死后将财产全部遗赠予某一继承人,致其他继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请求由遗赠财产中扣减时,原取得全部遗产继承人须返还财产予其他继承人的部分,仍属遗产分割范畴,并不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问题。
但国税局也提醒,继承人于缴清遗产税后持凭遗产税缴清证明,办理遗产继承分割登记,不论继承人间如何分割遗产,均不课征赠与税,但继承后再无偿移转仍涉有赠与情事,应依法课征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