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新冠肺炎遭强制隔离为何不用法官说了算?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扩大,必须接受居家隔离与检疫的人数也不断增加。对于违反此等禁令者,虽以处罚锾为优先,但若多次违反,则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因此,目前强制隔离的对象已不仅是确诊患者,也包括疑似传染者。而因强制隔离涉及人身自由的拘束,就涉及宪法第8条「该不该由法官来决定」的争议。
2003年的SARS疫情期间,台北市政府对集体感染的和平医院采取集中管理与隔离,并要求离院的医护人员立即回院。其中一位医师认为,和平医院并未有完善的隔离措施,恐对院内人员产生生命、身体的危险,故不回院隔离而遭处行政罚。这为医生因此提起行政救济,并于败诉确定后,声请大法官释宪,因此有了释字第690号解释。
根据宪法第8条,对于人身自由的拘束只能由司法机关来决定,此称为「法官保留原则」。故于过往,有关违警罚法的拘留、检肃流氓条例的感训处分,由警察为决定,甚至是检察官有羁押决定权,都被大法官宣告违宪。故于《传染病防治法》里,对确诊有传染病或疑似有传染病者的强制隔离,乃是由主管机关决定,就可能面临同样的违宪争议。
只是于释字第690号解释里,针对人身自由拘束的对象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审查基准,即必须严守法官保留者,是属于处罚性质的人身自由拘束;反之,若人身自由拘束的目的,不在处罚而是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身体之健康,就无庸由法官来决定。采取这种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有其现实面的考量:因病毒的传播速度可能很快,若必须经由冗长的法庭审理,肯定会丧失防制的先机。更何况,法官也非此方面的专家,到头来还是得依赖专家的判断,故由法院审理,很容易成为橡皮图章,致使法官保留原则流于形式。也因此,对于强制隔离由具有专业的行政机关为决定,并让当事人有向法院提起救济的管道,即符合宪法的要求。
惟多数意见的想法,却受到不少的挑战。最直接提出质疑者,是大法官许玉秀的不同意见书,其认为拘束人身自由的目的不同,并不能成为审查基准有宽松的正当化理由。因无论是否基于处罚,就被剥夺自由的传染病者而言,其与入监服刑,实质的处境并无不同。甚且,借由法院的审理,也可听取两方的意见与辩论,就不至于会沦于橡皮图章。
故此不同意见书,实点出了面对传染病的防治,有如电车难题的伦理抉择之困境(参阅笔者着,怪制造商或程式设计者?无人车肇事谁该负责)。故多数意见也强调,于强制隔离的处分后,仍应给予相对人得到法院即时救济的管道。甚且,基于人身自由的保障,对于决定隔离处分的组织、程序,以及隔离期间,甚至是补偿等等,立法者都必须尽速通盘为检讨。
而在此号解释之后,关于强制隔离有受到法院即时救济可能,即是于洪仲丘案发生后,于2014年所修正的《提审法》。根据《提审法》第2条第1项,只要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拘束的机关必须告知本人或其亲友,有向法院声请提审之告知义务。故于此次从武汉撤回者,于强制隔离前,卫福部皆有为如此的告知,可说是对人权保障的极大提升。
至于目前有关强制隔离的期间,原则以30日为一周期,于此期间到来前,必须由两位以上专科医师诊断决定是否延长;若有延长,亦须再为有权向法院声请提审之告知。至于补偿的部分,目前立法院也通过了纾困的特别条例。凡此种种,算是符合了释字第690号解释的要求,也象征防疫必要与人权保障间的一种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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