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吴景钦/「电子监控」没触法的人可行吗?
武汉肺炎疫情持续扩大,为有效防制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公布追踪管理机制,依对象分成居家隔离、健康关怀、健康追踪、自主健康管理、自我健康观察等五项措施为管制。
其中对居家隔离者,将采取手机卫星定位为监控,以防隔离者四处游走。惟如此的科技措施,除须注意执行面的问题外,更该在法制上有所强化。
武汉肺炎,经卫福部疾管署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1项第5款,公布为第五类的传染病。若为此病症确诊者,主管机关即可依《传染病防治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的授权,进行强制隔离与治疗。
至于曾与确诊者接触者,于潜伏期的14天内,则采取所谓「居家隔离」的方式为监测。而因目前接触者恐已达两千人以上,故要靠地方卫生机关及警察为全天的人力监控,实属不可能的事,辅以电子监控就成为必然。
▲武汉撤回台包机,247人搭游览车分送隔离地。(图/记者黄彦杰摄)
而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所采取的方式,就是发手机给居家隔离者,并借由卫星定位以得知受监控者是否离开居家处所,又地方卫生机关也会要求隔离者回报所在地点与身体状况。故居家隔离者若违反诫令,主管机关就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强制管制或隔离。凡此措施,就在弥补人力监视的不足。
只是受居家隔离者,仍须有让其为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空间,故对隔离者可以活动的领域与距离,是否要因人、因事、因地而异,马上就面临问题。
而所发放的手机,虽都有卫星定位,但要能发挥作用,却是以居家隔离者随时配戴为前提,这就必然出现监控的间隙,故为弥补如此的漏洞,就得依赖主管者的随时查核。又关于身体状况,若仅是以隔离者的回报为基础,恐又回到人性的考验,致凸显现行监控措施的难题。
故为有效解决这些疑难,似就得强制要求配戴电子手环,除可随时监控行踪外,亦可得知受监控者的身体状况,如体温等,以缩小与缩短监视的间隙。
只是如此的强制手段,已涉及行动、甚至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则这类用于犯罪者或刑事被告的电子监控,能否适用于未触法的居家隔离者,实就有很大的宪法争议。
尤其是现行以手机监控的依据,即《传染病防治法》第36条,仅空泛的规定,人民必须配合政府为检疫与防疫工作,但是否可涵盖到强制配戴电子手环,也会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疑问。
总之,基于防疫工作的复杂与变异性,《传染病防治法》实赋予给主管机关相当大的裁量空间,却也因此碰触到法律明确性原则的红线。也因此,新国会开张的第一件事,虽未必要制订特别法,但肯定得尽速检讨与修正传染病防治法,以让行政机关于弹性调度的同时,能有更明确的规范可依循。
热门推荐》
►【武汉肺炎】最可怕的是「医疗系统过载」
●本文获作者授权。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云论》提供公民发声平台,欢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请点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