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吴景钦/「电子监控」没触法的人可行吗?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武汉肺炎疫情持续扩大,为有效防制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公布追踪管理机制,依对象分成居家隔离、健康关怀、健康追踪、自主健康管理、自我健康观察等五项措施管制

其中对居家隔离者,将采取手机卫星定位监控,以防隔离者四处游走。惟如此的科技措施,除须注意执行面的问题外,更该在法制上有所强化。

武汉肺炎,经卫福部疾管署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1项第5款,公布为第五类的传染病。若为此病症确诊者,主管机关即可依《传染病防治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的授权,进行强制隔离与治疗。

至于曾与确诊者接触者,于潜伏期的14天内,则采取所谓「居家隔离」的方式监测。而因目前接触者恐已达两千人以上,故要靠地方卫生机关及警察为全天的人力监控,实属不可能的事,辅以电子监控就成为必然。

▲武汉撤回台包机,247人搭游览车分送隔离地。(图/记者黄彦杰摄)

而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所采取的方式,就是发手机给居家隔离者,并借由卫星定位以得知受监控者是否离开居家处所,又地方卫生机关也会要求隔离者回报所在地点与身体状况故居家隔离者若违反诫令,主管机关就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强制管制或隔离。凡此措施,就在弥补人力监视的不足。

只是受居家隔离者,仍须有让其为日常生活所需活动空间,故对隔离者可以活动的领域与距离,是否要因人、因事、因地而异,马上就面临问题。

而所发放的手机,虽都有卫星定位,但要能发挥作用,却是以居家隔离者随时配戴为前提,这就必然出现监控的间隙,故为弥补如此的漏洞,就得依赖主管者的随时查核。又关于身体状况,若仅是以隔离者的回报为基础,恐又回到人性考验,致凸显现行监控措施的难题

故为有效解决这些疑难,似就得强制要求配戴电子手环,除可随时监控行踪外,亦可得知受监控者的身体状况,如体温等,以缩小与缩短监视的间隙。

只是如此的强制手段,已涉及行动、甚至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则这类用于犯罪者或刑事被告的电子监控,能否适用于未触法的居家隔离者,实就有很大的宪法争议

尤其是现行以手机监控的依据,即《传染病防治法》第36条,仅空泛的规定,人民必须配合政府为检疫防疫工作,但是否可涵盖到强制配戴电子手环,也会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疑问。

总之,基于防疫工作的复杂与变异性,《传染病防治法》实赋予给主管机关相当大的裁量空间,却也因此碰触到法律明确性原则的红线。也因此,新国会开张的第一件事,虽未必要制订特别法,但肯定得尽速检讨与修正传染病防治法,以让行政机关于弹性调度的同时,能有更明确的规范可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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