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从羁押替代到防疫的电子监控

因应武汉肺炎疫情居家隔离者将发给手机进行监控。(图/记者周宸亘摄)

武汉肺炎疫情不断扩大,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也公告,与确诊病患接触者将实施居家隔离,并发给具有卫星定位的手机为监控。虽然类似的监控方式,早在2003年的SARS散布期间就曾被使用,但随着疫情受到控制,电子监控的使用就从防疫转向刑事司法的使用。

如2005年修正的《性侵害防治法》,对性侵害的假释或缓刑犯得施以电子监控,甚至在2019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也明文对于刑事被告得施以电子监控。只是用于防疫的电子监控,与对刑事犯,尤其是刑事被告的方式,仍有规范密度的差别。

关于防逃机制,自然是以羁押方式最能防止被告逃亡。但随着人权保障的深化,羁押的使用就不再是最优先,而是最后手段。只是在慎押原则下,其他的替代手段能否有效达成保全被告的目的,却一直是个疑问。以限制住居来说,虽然检察官法官皆会要求被告定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到,但早晚报到的时间间隔,可能超过八小时的情况下,一旦未报到,恐早已不知去向,致留有很大的监控漏洞

故在2019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于第116条之2第1项第4款即明文于停止羁押时,得对被告施以电子监控。而如此的规定也准用于法官决定不羁押被告或者检察官不声押的场合。只是此法条从2019年6月增订后,立法者要求司法院会同行政院针对执行办法为订定,至今却未有任何消息,实属严重的怠惰。

事实上,关于具体的执行方式也有前例可循,即法务部根据《性侵害防治法》授权,因此所制订的性侵害犯罪付保护管束加害人科技设备监控实施办法。尤其以目前GPS的定位,对于装设手腕脚踝电子仪器,不仅能精确得知所在位置,也属于一种全天候监控。甚至若自行拆除,执法者也能立即得知,并因此进行追缉。

只是这种属于极度精密且全天候的监控,对于受到无罪推定的刑事被告来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就有商榷的余地。也因此,关于实际的监控密度仍得依赖具体的执行办法出现,才足以衡量是否违反比例性。

而就防止传染病散布来说,如针对确诊者,主管机关即可依《传染病防治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的授权,进行强制隔离与治疗。除了对确诊者的强制隔离与治疗外,曾与确诊者接触者,于潜伏期的14天内,则采取所谓居家隔离的方式为监测。但若人数众多,要靠地方卫生机关及警察为全天的人力监控,实属不可能,故辅以电子监控就成为必然。

只是目前所依据者为《传染病防治法》第36条,即民众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配合接受主管机关之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防疫、检疫措施。但因此条文并未有得施以电子监控的明文,是否可借由主管机关的自行解释来补充,就有很大的问题。

为避免此争议,就只能发放手机,而无法采取刑事司法所运用的电子手环监控。但如此低密度的监控,必须依赖被监控者的配合,这包括必须随时携带手机、定时回报位置及身体状况等等。这种监控模式就考验着居家隔离者的诚实,致能辅助人力监视的作用,就远不如刑事司法所运用的电子监控方式,也凸显因对象不同,所能采取的科技层次也必然有所不同。

总之,同样的电子监控运用,却可能因对象与触法程度的不同,而有高密度与低密度监控之区别,这是人权细致化所必然的结果。也因此,对于电子监控运用于法律层面,就必须时时检验其合理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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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