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晋赋/被司改遗忘的死刑

▲面对死刑存废争议,让受刑人握有申请再审等停止执行死刑的机会,让大众慢慢适应没有死刑存在,仔细思索国家社会责任,不失为一个折衷策略。(图/视觉中国CFP)

日本法务大臣金田胜年于7月13日突然对包含声请再审中的西川正胜(61岁,1990年杀害4人遭判处死刑确定)等执行死刑,虽然说这是安倍晋三出任日本首相后第11次执行死刑,但对声请再审中的死刑犯执行死刑,这次是个特例

根据日本官方说法是为(1)避免絮乱依照死刑确定顺序执行死刑的惯例;(2)防止接受死刑者提前执行,不臣服者反而可以无限拖延的不公平。但这个会不会跟一个月前日辩联(日本律师联合会)的死刑废除宣言有关,实在引人遐想。

观诸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条规定,死刑由法务大臣之命令为之;死刑执行必须在死刑确定后6个月内为之。但如果有上诉权回复丶再审丶非常上诉丶特赦之请求,该程序终了前之期间,或共同被告案件确定前的期间不算入。

从上开的规定观之,日本死刑执行应该会飞快为之,然而现实上其实潜藏着废除死刑的契机。受刑人频繁利用上开例外规定提起再审,就可以合法中止死刑执行,偶尔也会出现关押4、50年的老囚犯,久而久之就可以达到不执行死刑的事实上惯例。

如果没有媒体再提起这些穷凶恶极的杀人事件,大众也会慢慢遗忘。习惯没有死刑执行的社会之后,或许就是主政者决定是否废除死刑的关键时刻。这绝对不是一句交给「民意决定」,就可以推卸责任,而是主政者从上而下的引导。

日本政府显然仍信奉以刑罚威吓潜在犯罪人的「消极一般预防思想」为依归,试图从死刑(犯)的执行中榨取英雄或大有为政府的形象,不惜破坏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死刑中止事由(即声请再审),这样的反应如果再与「刑罚积极主义」(着重犯罪前置化丶犯罪类型增加、刑度升高)相互结合,互为因果,死刑执行效率不搭特快车也难吧!但这种饮鸩止渴的手段建立起来的威信也如同空中楼阁般不稳固。

▲日本法务省对这次执行死刑表示,「死刑是终结生命非常严重的刑罚,必须要以慎重态度面对。不过,在法治国家中,必须严正执行已定谳的判决是无庸置疑的」。(图/翻摄自WIKI)

反观,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是否停止执行,是由检察官判断有无再审或非常上诉的理由。但该理由被驳回后就不得以同一原因再申请,而「同一原因」的审查权是在最高法院检察署,及于法务部令准死刑执行且将案件函送执行检察官时,若国家「极欲执行死刑」,检察官对「同一原因」及「是否确有合于再审及非常上诉」的审查密度与「按例执行」时会不会有所不同?执行检察官要对个案作出与上级长官不同的判断,着实考验其抗压性,再加上我国的死刑执行也没有强调判决确定顺序的执行惯例,可以说国家完全握有死刑犯的生杀大权,才会发生疑似来不及声请再审,就已经被执行死刑的郑捷案吧!

在我国现今社会下弥漫着「有死刑就要判,也要执行」丶「依法行政/执行」的诡谲气氛下,死刑裁量已经是每一个刑事庭法官都必须面对的现实。但换个角度想,死刑犯被抹煞生命后,到底还为社会留下了什么蛛丝马迹?犯罪原因有被解开了吗?对于预防下一次的杀人犯罪有什么贡献?死刑犯在犯案之前,真的会思考死刑的存在而不惜犯罪?国家除了执行死刑外,还能对被害人家属及整体社会做什么?被害人家属会因为死刑的执行而免除伤働吗?社会全体又会因为死刑的执行而感到安心?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执政者烫手山芋,也是执政者挽回民意的法宝,但就执法者而言,在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前,那种斟酌再三,踌躇犹豫,深怕决定无法被社会大众见容的窘境,真的是狼狈不堪,尤其反对死刑的执法者,为了回避死刑决定,往往须要使用许多外人不易理解的话语,例如大众琅琅上口的「教化可能性」,或者是努力解释成还不是《公民与政治国际权利公约》中的「最严重的罪行」来包装自己内心的道德决定。但可合理预期的是,在案发当下,大众处罚情绪高昂,再怎么高深的量刑理论,也无法引起共鸣,反而落得替被告找生路的激烈批判,这也是近来刑事司法被严重攻击的原因之一。

死刑政策是司法改革的重大议题,可惜的是,此议题未被本次司改国是会议第三组所讨论。这或许是政策上的考量,因为死刑存废历来都是个不讨喜的问题,稍有不慎容易触动人民的敏感神经,谁也不想去碰这个马蜂窝。然而,笔者认为在决定是否废除死刑与否时,或许可以先放下杀个你死我活的过激想法,在考虑引入「死缓制度」的选项外,参考日本微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受刑人握有申请再审及非常上诉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机会,让大众慢慢适应没有死刑存在的社会模样,仔细思索国家丶社会的责任,或许也不失为一个折衷策略,而且也可以稍微舒缓执法者在重刑化社会下的执法压力,让执法者有机会选择不做真正的司法刽子手

当然或有人会质疑受刑人反复提出再审的正当性。但是若从处罚的角度来看,受刑人虽然可以不断提出再审,干扰死刑的执行。但一来,就像日本一样,国家仍然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死刑,二来,受刑人在不断申请再审的期间也承受了无止境的自由刑拘束,这样的三重处罚(死刑+超长期自由刑+随时可能面对执行死刑的重度恐惧)对他们而言,也应该也算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了吧!(本文转载自廖晋赋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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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晋赋,花莲地方法院法官、东吴大学法研所刑事法组。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