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憬哭诉「司机没上铐」 信义警调监视器画面打脸

李妍憬今天开记者会爆哭,质疑自己被打还遭警方上铐。(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艺人李妍憬因和贺姓计程车司机互殴事件登上社会版面双方各说各话,李妍憬今天(31日)中午召开记者会,由艺人余天全程陪同。对于李爆哭质疑「为何自己被打,还要被上铐」,信义分局稍早回应,移送过程中为了避免人犯脱逃,都会将所有人上铐。

李妍憬今天还原事情经过,强调自己完全没有踢对方椅背,是司机先动手,当时她一度想要上车东西结果被挡在车外,因此和司机发生拉扯,没想到却被狠甩在地上。她还爆哭质疑,「为什么我被打趴在地上,还要被上铐?」而余天在一旁也补充,「演艺人员也是人!为什么喝一点酒要被上铐?」

▲警方提供监视器画面,贺姓司机也有上铐。(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对此,信义分局回应,由于李妍憬与贺姓司机互告伤害,并分别前往医院验伤,警方遂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及第92条之规定,以现行犯将双方3名当事人依法逮捕并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过程均依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警方补充,移送地检署前需先彻底搜身,确认有无刀片危险物品,且李妍憬的搜身过程全由女警经手;而移送过程中,为了避免人犯脱逃,都会将所有人上铐,并提供监视器画面,证明贺姓司机也有上铐,并强调全程一切依法行政

参考法条:

一、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二、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对于第一项逮捕现行犯之人,应询姓名住所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三、刑事诉讼法第130 条: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时,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身体、随身携带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触及之处所。

▼警方表示,移送过程中所有人依法都要上铐。(图/记者杨佩琪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