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憬质疑被上铐 警:双方均上铐

艺人李妍憬与计程车司机发生冲突,今天出面质疑警方对他上铐,处理的北市信义分局搬出法条回应强调,由于双方均表示要提出告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3人依现行犯依法逮捕,并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一切符合法律规定。

信义分局指出,李女刘女于2016年10月30日凌晨许,在台北市信义区松寿路12号前搭乘大都会卫星车队贺姓司机所驾驶之计程车,搭车过程中发生冲突,警方到场处理后,双方当场均表示要提出伤害告诉,并分别前往医院验伤,警方遂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及第92条之规定,以现行犯将双方3名当事人依法逮捕并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过程均依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警方表示,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规定,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另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

同时,依刑事诉讼法第130 条: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时,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身体、随身携带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触及之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