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警询时遭上铐被认「不正方法」判无罪引讨论

毒贩警询时遭上铐被认「不正方法」判无罪引讨论(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高雄1名李姓男子涉嫌贩毒,触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警检侦讯时虽承认,不过到了法庭上他改口否认,并指当时制作笔录时是被上手铐,是身体自由受到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法官认为员警制作警询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被告之手铐卸下,构成「不正方法」,加上证人前后供词不一,无其他证据可佐证,因此判李男无罪。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李姓男子于前年5月22日晚间11点,涉嫌贩售毒品咖啡包予C姓少年,以3500元贩售10包外包装为「黑色铁观音」毒品咖啡包,并由程姓少年转交给C姓少年,经警方持搜索票到住处搜索查获,李男于警局和地检署侦讯时承认贩毒予卢姓少年。

但到了法庭上,李男否认贩毒,他称:「但我被抓的时候已经吃了安眠药准备要去睡觉,在警察局的时候我已经睡着,他们叫我起来做笔录的时候,我意识都不清楚,至于后面的事情我更是都不记得了,我并没有卖毒品给C姓少年」。

李男律师则称,当时李男被带回小港分局侦查队制作笔录时是被上手铐,但当时他并没有自残、攻击等行为,也没有脱逃意图,显见当时并无存在特别危险情况而有必须使用手铐的情形,警询笔录是在违法情况下作成,是身体自由受到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之规定,无证据能力。

此外,后续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距离警询笔录时间仅间隔2个小时,且检察官讯问方式大部分是以询问是否承认警询内容为主,也无证据能力;加上手机通联纪录仅能证明曾与C姓少年通话,不足以证明有毒品交易。

但负责制作笔录的员警表示,自己从警30多年,对于当场拘捕的嫌疑犯,通常就会上铐并带到留置室,尤其是毒品犯,因为比较会有无法预期的状况发生,不只是押解过程,在制作笔录时都会上手铐,他提及:「我们从以前都一直这样做,原则上不管什么罪名,只要是现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铐接受询问,从来没有听过长官或警察局这边跟我们说有合法性的疑义」,且制作笔录时,李男也没有表示意见,也没有因为被上了手铐,陈述的自由意志就受到压抑。

高雄法院法官认为,员警于制作警询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被告手铐卸下,认此部分的询问方式构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不正方法」,因此李男于警询自白无证据能力,另外购毒者及证人证词多所矛盾,也没有其他补强证据可佐等,因此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因此判李男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该判决书一出,也引起脸书《靠北police》不少人讨论,有人说「一律函送,赞啦!」、「不上铐,人出事跑了,再办你警察纵放人犯」、「好扯,以后是不是要出新的东西叫上铐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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