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询笔录时上铐 法官判毒贩无罪

高雄法院法官认为员警于制作警询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李姓男子手铐卸下,此部分的询问方式构成刑事诉讼法,且购毒者及证人证词多所矛盾,无其他证据补强,判李姓男子无罪,检方已提起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李姓男子因贩毒遭逮,警询及检方侦讯时虽承认,但到法院却改口,辩护律师更指,制作笔录时被员警上铐,是身体自由受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员警制作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手铐卸下,构成「不正方法」,加上证人前后供词不一,无其他证据可佐证,判李男无罪。判决出炉掀起热议,雄检认为地院错误适用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不当适用证据排除法则,已提上诉。

法界实务人士说,侦讯或警询时上手铐是否违法,目前司法实务因无法律明文规定,故法官普遍不认为侦查中对应讯者上铐取供为违法而认定其自白无证据能力或证明力。

本件判决书出炉后被贴到脸书粉专《靠北police》引发热论,有人直言好扯,以后是不是要出新的东西叫「上铐票」了,更有员警坦言,理由让人难以接受。

判决指出,李男前年5月以3500元贩售10包外包装「黑色铁观音」毒咖啡包予1名少年,警方循线侦办,李男在警局和地检署侦讯时,承认贩毒给少年。但在雄院审理时,却改口说没贩毒给少年,还声称遭逮时因已吃安眠药,在警局时已睡着,做笔录时意识都不清楚。

辩护律师主张,李男于侦查队作笔录时被上铐,但当时并没自残、攻击或脱逃意图,显见并无特别危险情况而有须使用手铐情形,警询笔录是在违法情况下作成,是身体自由受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且检察官讯问,距警询笔录时间仅间隔2小时,讯问方式大部分是以是否承认警询内容,同样不具证据力。

负责制作笔录的员警表示,从警30多年,对当场拘捕的嫌疑犯,通常就会上铐并带到留置室,尤其毒品犯恐发生无法预期状况,不光押解过程,甚至制作笔录时都会上铐,李男也未因上手铐,陈述自由意志受压抑。

雄院承审法官认为,员警制作警询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手铐卸下,此部分询问方式构成刑诉法第156条第1项「不正方法」,故警询自白无证据能力;另购毒者及证人证词多所矛盾,也无其他证据补强,审结后判李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