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人权】从监狱行刑法及羁押法修正省思我国之高监禁率问题(下)
▲监禁率与超额收容之概念不同,后者系呈现一国之受监禁人口超过其监狱预定或核定容量之情形,但我国监狱之超额收容确与监禁率较高有关。(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黄上峰/矫正署专委,负责监狱行刑法及羁押法修正草案条文及立法理由之编辑、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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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在二法案通过后,除应逐步提升矫正机关行政能量,落实立法意旨外,亦应关注狱政改革之障碍—高监禁率之问题。由于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鼓励世界各国尽量以非拘禁措施取代传统投入监所之拘禁作法;以及晚近之犯罪学认为实施监禁徒具隔离之性质,对于犯罪者复归社会反有负面影响,并衍生与时代社会脱节及标签化等问题。爰国际学术机构业长期追踪、研析各国之监禁率--亦即一国平均每十万人口中之受监禁人数,以了解各国的社会控制效能并促使其自我省察。
监禁率与超额收容之概念不同,后者系呈现一国之受监禁人口超过其监狱预定或核定容量之情形,但我国监狱之超额收容确与监禁率较高有关。据2018年之统计数据显示,世界各国之平均监禁率为每十万人有145人受监禁,亚洲各国之平均值为97人,全球有53%的国家或地区监禁率低于150人。
我国之监禁率于2000年时为254人,至2018年升高至265人,为世界平均值之1.83倍及亚洲平均值之2.73倍,显示我国为高监禁率国家,社会控制制度在观念上偏重于传统之拘禁措施,非拘禁处遇之措施、适用范围及能量较为不足,与上开联合国规章意旨未尽相符。
观诸其他狱政环境及社会控制较为良好的国家,其监禁率反而较低,如芬兰、挪威及瑞典分别为51、63及59人;德国及日本于2000年分别为85及48人,至2018年降至75人及41人,显示其社会控制效能较高,使用高强度拘禁措施之程度较低,同时能保持良好之狱政环境及较低之再犯率。 相较之下,我国之高监禁率导致受监禁国民人数众多,监狱长期超额收容,有下列值得省思之处:
一、许多国家能以较低之监禁率维持良好的社会控制,而我国以拘禁措施将大量犯罪国民置入监狱,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之必要性及最小侵害原则,已有待商榷。又监禁率较低之国家多拥有较强的非拘禁处遇能量,该等处遇对犯罪人之自由权利亦有所限制,并增加其生活上或经济上之负担,并非只有投入监所拘禁方有惩罚功能。
二、监禁人口过多使矫治处遇能量不足,降低了复归社会效能及收容品质,资源配置不得不偏重于安全、秩序之维护。
▲我国之社会控制较偏向隔离、惩罚之传统思维,及高监禁率之控制模式。(图/记者宋德威摄)
三、许多监禁率较低之国家均配置了较强的非拘禁措施及能量,包括较大幅度使用电子镣铐,以规制犯罪人之活动地点及生活路线、强制性之社区(公益)服务、对被害人赔偿或缴交公益金、与非拘禁式之教育、辅导及治疗措施等,以取代投入监所监禁;对危险性较低者,仅于假日或夜间实施监禁,不影响犯罪人平日就业或上学之弹性监禁机制等,在先进国家已运作成熟。监外处遇就复归社会之能量及资源较强,有助于维持或降低再犯率,促进犯罪国民与社会之融合,避免贫穷世袭及犯罪世袭之现象。
反观我国之社会控制较偏向隔离、惩罚之传统思维,及高监禁率之控制模式,相对就非拘禁措施能量之建置较为不足,使用范围亦较为狭窄,对于犯罪国民之复归社会未必有益。
四、因监禁人口过多而造成矫正体系人员过劳或工作条件欠佳,衍生人才招募进用诱因不足、离职率较高等困难,也连带影响复归社会效能。
五、大量犯罪国民进入监狱服刑,使其与社会隔离不能自由营生,收入减少常使其本人及家人经济上陷入困窘,另一方面对犯罪受害人或国家为赔偿赎罪之能量弱化,国家又需投入许多人力预算管理,长期以来造成国力之损伤虚耗。
六、监禁率较低的国家,平均每位受监禁人可分配之资源或空间较多,复归社会效能亦较佳,有助于其维持或降低再犯率及低监禁率。例如德国约有八千余万人口,我国约二千余万,监禁人口均为6万余人,则就人口比例而言,每位收容人可得资源,德国为我国之4倍。
我国如能效法先进国家,逐步将监禁率降至100人以下,收容人可得资源能量及可用空间必能大幅增加,收容环境、同仁工作条件及复归社会效能均能有所改善,亦较能吸引优质人力进入矫正机关长期服务。
综上,基于两公约保障人权,促进犯罪人复归社会之意旨,并避免狱政改革之良法美意因高监禁率而有所减损,衍生「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问题,宜重新检视我国之社会控制及刑事审判机制,研议继受联合国东京规则或将之内国法化,强化非拘禁措施能量;于审判阶段实施适当鉴别,将无必要入监服刑之国民改施以非拘禁措施之负担;并将降低监禁率及非拘禁措施之建置提升作为人权检讨指标,以期建立更为成熟、文明,符合人道及比例原则之社会控制制度,狱政改革也才能克尽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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