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不撤守:陈长文》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让小明回家!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陈时中。(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提供)

自2月(农历新年假期)至今,部分中华民国血缘学童仍滞留大陆无法回台,也就是陆委会主委陈明通口中的「小明」。这些「小明」是台湾地区人民陆籍配偶在大陆所生的小孩,他们在台设有学籍、加入健保,以居留方式在台湾生活。他们只是在年假期间到大陆探亲,却因为疫情爆发已长达半年无法回台团聚。无论各界如何声援,仍唤醒不了陈部长、苏院长、蔡总统同理心。日前多位小明的父母疾管署陈情,看着这些为人父、母的在大热天里高举「防疫不断亲情两地相思好无情」、「总统部长解禁令、孩子平安回家聚」,让笔者感叹疫情已趋缓到部分地区商务客都能在近期解禁,近日更已开放2238名境外生返台,台湾地区人民的骨肉回台团聚为何仍遥遥无期?

指挥中心仍表示,是否开放小明回台要观察疫情变化再做讨论。笔者不解,小明与外国人不同,他们是中华民国的小孩、骨肉。疫情严峻之时,依照大法官解释第558号意旨本该确保其返国权,更遑论现疫情趋缓,却仍以「防疫」关上小明回家的大门。笔者难以想像上至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均是法律人,却睁眼无视指挥中心侵害人权儿童权利、团聚权)的事实。任谁都赔偿不了过去6个月流逝的时间里,那份面对疫情无法团聚的焦虑、分隔两地的相思、对于政府强硬无情阻挡回台的无奈。基上,政府应尽速亡羊补牢,盖「于情」、「于理」、「于法」都应专案安排小明回台团聚。

在情、理里上,小明是无辜的!疫情中心指挥官陈时中当时所谓「选了国籍自己要承担」是毫无同理心并且违法的说法。父母一方是中华民国国籍,依照《国籍法》,小明就是「中华民国国民」。在小明眼中,爸妈的家即是自己的家,台湾就是小明生活、求学最熟悉的故乡。小明在年假时回大陆探亲根本没有错,错是错在蔡政府缺乏完善的管道让小明安心回家,不仅没有自诩法治国家该有的高度,更失去做大人应有的同理心。难道这些法治国家的政府首长,非得要逼小明们提起诉讼争取基本人权,而当国家败诉后才肯高抬贵手吗?

然而,不让小明回家在「法律」上更是站不住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下称公约)第2条明文规定:「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揭橥之权利,确保其管辖范围内之每一儿童均享有此等权利,不因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张、国籍、族裔或社会背景、财产、身心障碍、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视」、「缔约国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免于因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之身分、行为、意见或信念之关系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视或惩罚。」我国于民国103年业已订定《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因此公约具有「国内法效力,身为行政单位的陆委会、卫福部、法务部等应依法行政,以小明是否领有身分证而为差别待遇不仅违反儿童最佳利益,本质上更是公约第2条所明文禁止之歧视、惩罚。

再者,公约第9条规定:「一、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而使儿童与父母分离…。」既然公约已明示应保障依照儿童与父母「意愿」之团聚权,小明的父母已明确表达希望小明返台之意愿,政府非但未积极协助小明返台,反而违反小明父母意愿禁止小明返台。显见,政府摆明带头违反施行法与公约中儿童最佳利益保护之诫命要求。

任何限制人民基本权之措施,均应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故剥夺小明居住迁徙自由,即使是基于防疫之公共目的,也不能轻重失衡。疫情至今政府已有充分经验、知识能判断让小明返台是否会超过检疫负荷。近日开放两千多名境外生返台,显示我国防疫能量充足、无禁止小明回家之必要。防疫应是科学的,而非政治的、违法的!最近有人称陈部长作秀过了头,但笔者仅在乎陈部长是否有能力、有权限早日让小明回家,否则应立即专案请示,让能决策的行政院长、总统重启小明回家的路,别再害陈时中部长了!此时要不是为了「反中、抗陆」,否则于情、于理、于法,早该让小明回家了!

(作者为法学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