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吏治的法治标准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提升吏治该采取什么样的法治标准长官指令违法时,下属该如何反应?该如何拒绝离职的长官利用过往的政治势力关说?

报载考试院研议修改《公务员服务法》的两项基本规定,一是第2条:「长官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属官有服从之义务。但属官对于长官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修法草案拟明订,公务员认为长官的命令违法,应负报告义务;长官如果自认命令并未违法,而以书面署名下达时,公务员就应服从,因此所生之法律责任即由该长官负担;但其命令若已违反刑事法律者,公务员并无服从的义务。如果长官并非以书面署名下达命令,公务员可以要求书面署名;长官如加拒绝,则视为撤回命令,下属即不须遵从。如此修法,将是法律优位原则的具体展现,很得法治国家大步向前的旨趣

宪法规定,命令不得违反法律;违法的命令无效。无效的命令下属自即无须服从。此事说着容易,但依现行规定,下属虽然可以陈述其对长官命令的意见,但是否就不必服从其违法的命令,规定并不明确。法律优位的原则可能大打折扣。

拟议中的修法,则是基于法律优位原则,直接加课公务员优先遵从法律的义务,要求下属有义务向长官报告其意见,对长官的违法命令表明态度;而不只是「得」随时陈述其意见而已。其中重点在于,下属明言其意见,乃是解除其违法责任的前提条件;不明言其意见,就是未尽法律义务,就不得免责。

或许有人会问,这样会不会影响行政的指挥作用?然则法治国家原就是以政府施政不得违法为优先的追求,行政效率不能是违法的理由。这次修法草案明订了公务员如何避免违法责任的程序安排,大幅提升政府守法的要求,令人耳目一新。

另一项修正,则是针对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公务员于其离职后3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5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顾问。」一般称之为旋转门条款

旋转门条款的法理非无争议,12年前大法官曾经解释,此一规定限制公务员选择职业自由,是为了「维护公务员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其目的正当;「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情形」,而「公务员对此限制并非无法预见而不能预作准备」,此种主观条件的限制尚非过当,与目的达成间具实质关联性,乃为保护重要公益所必要,并未抵触宪法第23条之规定,与宪法保障人民工作权之意旨尚无违背。解释也指出,此项规定以「职务禁止」的方式加设限制,宜由立法机关妥为检讨。

现在考试院研议修法,在特定职务禁止的规定之外,也加设「特定行为禁止」的规定,拟禁止任何公务员在离职后2年内都不得就离职前3年之职掌向原单位从事游说的工作,其实是更符量身裁衣要求的精准规定。但也因缩短了职务禁止的限制期间,出现了一些批评。

考试院修法的用意是在使用更为精确的方法提高吏治的法治标准,不失为进步的作为;只是社会对于吏治的品质显然并不满意,自然就使用了更高的标准加以检验

其实,用法治手段提升吏治,政府还有个长期的盲点存在。追求高标准法治的政府,在各级机关都普遍缺乏专业且受律师伦理规范约束的政府律师,协助确保日常施政都能遵循法治,终究是个不足。如何适时引进政府律师制度,应是提升吏治的法治标准时,值得仔细规画配套措施。(作者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