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旋转门变任意门 吏治破坏殆尽
蔡政府准备修改《公务员服务法》,除了准备放宽公务员兼职规定外,更要大幅放宽旋转门条款,未来只要是政府指派,即可担任公股事业及财团法人董监事。蔡政府的这项作法,不仅再为其「发夹弯施政」再添一例,更有破坏文官体系与吏治的严重后遗症,不可不慎。
铨叙部准备修改《公务员服务法》,修改重点有二:一个是放宽旋转门条款,不仅是由政府指派即可担任公股事业及财团法人董监事,也要放宽公务部门与营利事业的民间企业之间的管道;其理由是说若从企业界延揽人才担任政务职,离职之后依现有的旋转门法令将无法回业界工作,结果导致政府难由企业延揽人才,不利政府人才任用,因此要放宽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旋转门限制。
第二个重点则是因年金改革后,公务员的收入减少,因此考虑放宽兼职限制,准许公务员在公余时间,可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兼差;虽然规定不可用上班时间、打工兼职不能超过一定薪资、只能做受雇者不能当老板等,但目前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只能到非营利事业组织兼职,未来考虑放宽到可至营利事业兼职。
旋转门条款也称为利益回避条款,主要是针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任职作规范,目的在防弊,防止公务员利用其服务公职时,累积日后转业的「资产」,为其离开公职后的工作铺路。因此法令原来就规定:「公务员于其离职后3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5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这次修改则要放宽为离职后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3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之相关职务。
类似这种防止公务员因职务之便,为其未来的利益而作出有碍公益的行为,所订定的利益回避条款,几乎所有先进国家都有订定。国内虽然也曾对此条款是否限制公务员的职业选择而有违宪之虞提出质疑,但大法官解释的释字第637号认为,此限制「旨在维护公务员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对离职公务员选择职业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属正当,并未抵触《宪法》第23条之规定,与《宪法》保障人民工作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而由大法官解释也可看出,此限制最重要的目的即在「维护公务员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蔡政府这次要大幅放宽限制,不仅缩短原先的限制时间,更放宽到可到营利事业、及民间企业任职,其影响深远、对清明吏治的伤害不言而喻。
这次放宽的理由是希望有利于政府从民间企业延揽人才;过分严苛的旋转门条款确实不利于揽才,但实事求是地看,此一放宽却也可能造成公务员更容易有「利益动机」行事,却对政府延揽人才毫无帮助,因为民间人才不愿进入政府服务,恶劣的政治环境才是主要因素。
至于放宽公务员兼职规定,同时是理由薄弱、后遗症严重。不论高或低阶公务员,在职务上即代表国家、代表政府执行业务、公权力;所有国家对政府──或是直接说公务员的要求,一定高于一般民间企业,主要考量包括职业伦理、利益冲突及整体政府廉明与吏治。蔡政府放宽公务员兼职之后,不仅公务员工作效能上必然下降,更无可能在利益冲突与否上画出一条清楚界限。
而放宽兼职规定是说:公务员因年改收入减少,所以要放宽规定。但事实上年改减少的是退休后领取的年金,现职的收入一毛不少,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公务员因年改而面对立即的收入减少、影响生计的问题;再者,即使年改降低年金,但基本的地板金额保障,不会有退休后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情况。因此放宽兼职规定的理由薄弱但后遗症却严重。
从蔡政府修改《公务员服务法》,也再次看到绿营的「昨非今是」发夹弯。过去,马政府曾有意将现行「职务禁止」的规定改为「行为禁止」,但被绿营强烈质疑是在图利、酬庸卸任官员而挡下。但今天绿营却提出一个更宽松、后遗症更严重的修法,绿营诸公该如何面对「昨日之我」,得无愧乎?
《公务员服务法》并非没有修改放宽的余地,但政府该审慎评估其引发的「道德风险」与后遗症,更切忌只为政治利益与短期考量而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