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不撤守:陈长文》318学运判决,宪法与刑法多板块挤压的断层

因318太阳花学生运动遭起诉但一审获判无罪的学运领袖林飞帆(前左2)、陈为廷(前右2)31日聆判后表示,运动未结束,继推理念,要求执政党尽速立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召开公民宪政会议。中央社记者刘世怡摄 106年3月31日

2014年学运期间,笔者投书不赞成学生攻占立法院,而认为循民主程序、投入选举才是正途。学运结束3年有余,经政党轮替,「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仍遥遥无期,两岸进展停滞。

随着上个月底台北地院判决占领立法院的行为无罪,再度引发各界讨论。笔者暂不拟评论判决,一来是判决书尚未公布、检方起诉书亦未公开,笔者难以论断法院无罪心证的妥适性。再者,待一审判决书公布后,检方若上诉,尚须至少经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值得社会各界去慎思明辨。

我们可从以下问题出发:不支持占领立法院,便认为应以《刑法》处罚吗?

北院认定攻占立法院是「象征性言论」,并以「公民不服从」作阻却违法事由。这个判决遭到了质疑。因为,政治学谈的「公民不服从」,是指一群人为了「抗议不公义的法律或政府行为」,基于「道德良心」而采取「违法行为」唤起多数人认同,行动者也预期自己会受法律惩罚。

基于上述定义,有人直观认为:处罚行动者是天经地义。然而,这样的看法忽略了道德力量也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而法治(rule of law)不同于法制(rule by law),是一套不断追求「止于至善」的活法体系。法治之可贵就在于国家的每一人,都体认到「合法」非等同于「正当」;时常对于「合法性」保持警戒与不完全信任,是法治国家重要的命题。

因此,现代意义的公民不服从,不只是「个人基于道德良心」,更应包含「公民拥护宪法价值」而行动。亦即,公权力可能披着合法的外衣(或因现行法律跟不上时代而僵滞)而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不服从者虽然形式上违反法律,但可能是为了捍卫法秩序中更高位的宪法价值。因此,法秩序加以两相权衡后,不必然会得出「不服从者违法」的结论,进而促使为政者谦逊反省、更新旧有的法秩序。

针对这一大哉问,去年《中研院法学期刊》有深度论辩。刑法学者薛智仁〈刑法观点下的公民不服从〉论文,回答了些疑问,并以「宪法基本权(例如,言论自由)」,而非如同北院采取政治学上的「公民不服从」概念来作为阻却违法事由。薛老师的主张刺激了传统刑事法学的讨论,也获得了公法学者如廖元豪老师的肯定。

那么, 318究竟是「捍卫民主」或「反民主」?具不具正当性?

两位学者都同意「公民不服从,不必然违法」,也同样「以言论与集会自由作为阻却违法事由」:一、薛智仁将「318占领立法院」作为「象征性言论」分析,主张应采「个案利益权衡」,结论是无罪。二、廖元豪指出「个案利益权衡」的缺失,简单来说,当各界对于学运发生的原因、诉求、正当性、行为必要性等认识,有相当大的差异时,如果法院要采取「个案利益权衡」,应采取哪种事实评价的版本?这会不会形同于恣意选择出「法院喜好的言论」?

为了避免法院以自身的主观看法权衡言论,廖老师认为应回归我国大法官解释及美国实务有关言论自由的理论。并认为在此标准下,毁损、侵入住居或妨碍公务等刑法规定,都不是为了管制言论,而是出于其他正当目的,占领行为显然不能因为主张言论自由而不罚。

我们陷入两难:「个案利益权衡」导致结论大幅倚赖对个案情状的评价,提高了法官恣意的可能性。我们可想见,这有冲击民众对法治信心之弊病;但若放弃个案权衡,未来又能否细致调和多元价值冲突、因应民主升级的需要?

有没有更好解方?这没有简单答案。青年学者思辩交锋值得肯定,可惜未看到实务界资深人士提出看法。

除了上述刑事政策的争论外,不论喜不喜欢318学运,我们必须承认:台湾的代议民主制度,在许多民众心中早已面临常态的结构性失灵,加上公民社会透过网际网路加以连结,已明显改变公共参与及政治的样貌,也冲击了民意的形塑与探求、民主审议与问责结构。不同世代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存在不同想像。这对于二战后才蓬勃发展的宪法基本权理论是一个断层;而对发展自18世纪的传统刑法释义学(晚近实务才渐被更多灌注宪法价值)更是一大挑战。

对1987年解严的台湾,在时代催逼的能量释放下,几大板块挤压所汇集冲突点断层之一,就是「公民不服从」定义及评价的变与不变,这会是许多国家面临的新题目。318学运只是台湾现实的爆发点。

板块的持续挤压不会停止。因此,比「判决有罪无罪」更重要的是,借此从多面向,进行对民主、法治、社会的全面反思,以准备回答民主制度新一波升级的答卷。

否则,冲撞与断层,不会到此为止。

(作者为法学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