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增订「拒绝酒测罪」的可行性?
▲基层员警执行酒测同时,也面对不少危险情况。(图/记者林世文摄)
日前有立委于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质询时指出,2014年拒绝酒测案件数有409件,但2017年却已经突破上千件,这不仅代表拒绝酒测案件大量提升外,也让第一线值勤的员警暴露在危险之中。对此,法务部次长、警政署署长均在委员会中表示赞成在刑法中增订「拒绝酒测罪」,但仍须透过法务部、交通部共同协商。
酒测执行与处罚规范明确
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明定:「警察对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拦停并采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驾驶人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
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4项清楚记载了拒绝酒测的处罚为罚锾9万元,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吊销该驾驶执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同条第5项则明定于驾驶人拒绝酒测时,得以强制酒测的法令依据,足见现行法对于酒测行为的执行要件与处罚规范都相当明确。
增订「拒绝酒测罪」之必要?
我们清楚,国家既然容许员警在合乎规定时得对人民实施酒测,此时接受酒测即为人民的义务,若人民拒绝,当然可以加以处罚。
且目前我国对于拒绝酒测的处罚为9万元罚锾,有些行为人抱持着规避刑事公共危险罪责任的心态,选择拒测而接受不会留下刑事案件记录的行政罚,如此投机的行为实不可取。
但或许透过检视现行法下类似规范,将使我们更了解增订本罪的可能性。
「拒绝酒测」视为妨害公务?
「搜索」、「扣押」,是国家取证的手段,而妨害合法搜索、扣押的执行,如当下有施以强暴胁迫者,刑法第135条订有妨害公务执行罪。参酌本条立法目的在于保全公权力执行的圆滑进行,则若将此种想法比拟在拒绝酒测行为,充实拒绝酒测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也非毫无道理。
然参酌目前提出的增订理由,仅以「拒绝酒测造成员警执勤困扰」、「未来因酒驾将加重刑责,拒绝酒测情况将暴增」为基,说理似乎过于简略。
反而,如能着眼于妨害公务执行的立场,或是驾驶人协力义务的违反与公共利益的维护,或许较为妥适。
「拒绝酒测罪」的定义?
另外,应特别注意者,前开妨害公务罪尚包含「施强暴胁迫」之要件,则拒绝酒测之行为如要以罪责相绳,是否应该也要符合此等规范,否则处罚要件似乎过于宽松?
但此时即有人会觉得「那就不要增订就好啦,现行法不就可以处罚了!」的确,本条立法上确实会有此种疑问!
因此,笔者认为,拒绝酒测行为于现行法下既设有罚锾规定,且有强制酒测或抽血检验的规范,应无任何取证上之困难,而不必再以刑事责任威吓人民乖乖接受酒测;反之,如确欲增订拒绝酒测罪,即应探讨何谓「拒绝」?
且该拒绝之表示,是否就会落入「供述或沟通」本质,而有不自证己罪原则的适用,此时又该如何权衡?也是一大哉问,建议有关部会应审慎思考增订规范本罪的目的、理由及与其他条文间的关系,或许将更为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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