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限制出境侵害人民基本权 有违宪之虞
▲限制出境偷渡于限制住居中,且侵害人民的迁徙自由等基本权,恐有违宪之虞。(图/视觉中国CFP)
我国《刑事诉讼法》之限制出境处分,历年来广泛受到违宪的质疑,被认为严重侵害《宪法》第10条所保障人民的迁徙自由。我国历史最悠久的人权团体―中华人权协会与永然法律基金会,共同在民国106年5月19日与9月12日就限制出境处分相关议题举办两场座谈会,邀集诸多立法委员、专家学者、人权律师与会,就限制出境处分的合宪性进行广泛的探讨。
在第二场座谈会中,报告人黄介南律师援引我国司法院释字第558号解释前大法官刘铁铮不同意见书所论及的观点,笔者认为,前大法官刘铁铮的见解,是检验限制出境处分合宪性时,应具备的宏观思维。
前大法官刘铁铮在释字第558号解释不同意见书中特别提到:「宪法第10条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设定住居所、迁徙、旅行,包括入出国境之权利,尤其在现今国际交通发达,国际贸易鼎盛之全球化时代,迁徙自由之外延亦兼及保障人性尊严、一般人格发展自由、言论讲学自由、婚姻家庭团聚权,以及其他诸如工作权等基本权,因此,迁徙自由对人权保障之实践实具有重要意义。」前大法官刘铁铮明确指出,迁徙自由外延也兼及保障人性尊严、一般人格发展自由、言论讲学自由、婚姻家庭团聚权,以及其他诸如工作权等众多基本人权。因此笔者认为,探讨限制出境处分,不能只局限于迁徙自由,而应该还要将上述基本人权纳入讨论范围,才能完全彰显人民受限制出境处分时,人民之基本权利受侵害的真实范围。
从近年来声请解除限制出境的新闻报导,也可以印证前大法官刘铁铮的见解。中信慈善基金会辜仲谅董事长曾以「探视父亲」与「奔丧」为由、东洋制药前董事长林荣锦曾以「出国参与商务会议」为由、浩鼎生技董事长张念慈曾以「赴美奔丧」为由、益航公司董事长长原彰弘曾以「赴香港演讲」为由等,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此外,台北市长柯文哲原有意邀请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参加106年7月2日的「双城论坛」,但因法院驳回暂时解除限制出境而作罢。上述事例,都足以证明限制出境不仅限制人民迁徙自由,更限制工作权、言论讲学自由、婚姻家庭团聚权等基本人权,乃至于两岸或国际事务之交流,影响所及可谓十分广泛。
虽然前大法官刘铁铮在民国92年间大法官做出释字558号解释时,早已指出迁徙自由外延的保障范围,但我国司法实务长期援引陈旧且毫无理由的「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长会议决定」,将限制出境解释为限制住居的一种方法,不仅混淆《宪法》第10条的居住自由与迁徙自由,更漠视限制出境处分对于众多基本权利的广泛侵害。再者,限制出境处分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是一种极为简便的强制处分,可以让检察机关「好整以暇」进行侦查工作;但在现今侦查效能不彰的情况下,限制出境处分更增加案件拖延的可能性,造成人民基本权利更长时间的侵害。
因此,笔者在此呼吁司法院与法务部,一起正视前大法官刘铁铮释字558号解释不同意见书中在对于限制出境处分的宏观见解,以及早在《刑事诉讼法》中增修限制出境相关规定,切莫再以毫无理由的限制住居方法,做为「偷渡」限制出境处分的依据,这才符合台湾「人权立国」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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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