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养亲属 被税改遗忘的一群人

▲由于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有义务照顾受扶养亲属,经济上必然会因而受到影响,也因此所得税法必须给予实际、足够的减除额度,以确保其最低生存所需的支出不被课税。(图/Pixabay)

立法院昨(18)日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为近十余年来最大幅度之调整

行政院财政部特别发布新闻稿,说明此次税改的四大内容及其效益,其中第一点为「减轻薪资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儿家庭租税负担」,亦即综合所得税的标准扣除额由9万元提高为12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均由12.8万元提高为20万元、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由2.5万元大幅提高为12万元。

不过,在政府强调有百万逾户家庭将因此受惠之际,有一群人一直以来都被所得税法遗忘,而这次税改依旧忘掉这群人——受扶养亲属。因为,他们还是无法减除标准扣除额。

所得税法上的受扶养亲属,是指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依民法负有扶养义务之人,包括父母、祖父母直系尊亲属、子女、兄弟姊妹、其他亲属或家属等。由于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有义务照顾这些亲属,在经济上必然会因履行扶养而受影响,照理来说,所得税法必须给予实际、足够的减除额度,以确保最低生存所需的支出不被课税。

但是,所得税法上的基本生活费用却有二套版本: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可以得到「免税额+标准扣除额」,但受扶养亲属,却只能得到「免税额」。问题是,无论是纳税义务人自己、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基本生存所必需的费用并没有任何差异。这种双重标准已严重歧视扶养亲属较多的家庭,导致受扶养亲属生存所需费用被国家征收,侵犯其人性尊严及生存权

或许有人认为,受扶养亲属尚可适用列举扣除额及特别扣除额。但除非符合法律函释(说好的租税法律主义呢?)所定条件,在多数情况其实是无法适用的;就算可以适用,也不一定保留所有单据证明;就算全部保留,国税局也不一定全部认帐,还可能对多报、误报情形加以处罚。根据财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标准扣除额与列举扣除额的择一关系中,约有7成的申报户选择前者。

具体来说,如以今(2018)年为例,免税额为8.8万元,标准扣除额修法后为12万元。对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全年每人可享有20.8万元的生存费用减除额度,亦即每个月每人约1.73万元;但对受扶养亲属而言,全年只有8.8万元的减除除额度,亦即每个月每人7,333元,这个额度根本不足以维持有尊严的生存品质

▲立法院临时会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民进党团举牌欢庆英文总统的税改政见终于落实。(图/记者季相儒摄)

文/张伟志

或许又有人认为,所得税法既然采「家户申报制」,受扶养亲属的生存额度不能以单一的标准扣除额来看,要视整个家庭可以减除的总额度除以家庭成员总人数,才是真正的额度。这种看法完全不正确,因为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的减除额度都是以「个人」为衡量单位;「家户申报制」只是指程序上必须一起申报,绝非生存费用的减除额度也要一起分享。

不幸的是,目前实务却是采后者的看法,强迫高额度者分享给低额度者,以前面所提三口之家为例,虽然全年平均每人有16.8万元的生存费用((20.8万+20.8万+8.8万)÷3人=16.8万),亦即每个月每人1.4万元,看似对受扶养亲属有利,但实际上却是牺牲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依法本来享有的个人额度;如果扶养亲属愈多,平均每人的生存费用就愈低,以5口之家来算,每个月每人的生存费用被稀释到只剩约1.13万元。

去(2017)年底施行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下称纳保法)第4条关于基本生活费用不得课税,即在宣示生存费用必须以「个人单位」衡量,稍稍缓和受扶养亲属生存尊严遭课税权染指违宪状态。只可惜,财政部透过施行细则的订定,一方面将无关生存的薪资扣除额纳入衡量因素,导致受薪阶级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被严重灌水,让「纳保法」第四条愈来愈难以适用;另一方面,将程序上的「家庭申报制」错误理解为减除额度共享的「家庭单位制」,完全违背母法的立法精神,使生存费用依旧无法以「个人单位」被正确衡量。

从历次的所得税法修正情况,更能显示受扶养亲属的生存尊严如何不被重视。法律上所定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的额度只是「基准数额」,每年年底财政部会依消费者物价指数的涨幅,决定是否调整翌年的适用额度。所得税法第5条之1第2项虽要求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的基准,应依所得水准及基本生活变动情形,每3年评估一次,但实际上,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所定免税额6万元的基准数额,是在1991年设定的,迄今已逾26年都未曾变动,今年免税额的8.8万元就是从6万元慢慢调整而来的。

相对而言,标准扣除额于1989年从「所得比例减除」改为「定额减除」并设定3.3万元的基准数额后,1993年提高为3.8万元,2008年提高为7.6万元,2014年提高为9万元,今(2018)年再提高为12万,总共调整了4次。在这种消长关系下,受扶养亲属的生存处境每下愈况,令人不禁质疑,每一次综所税的重大改革,究竟是真心改革较多?还是政治宣示较多?

究竟何时,国家才会想起这群人?还是只要一想到扩大标准扣除额的适用对象所产生的税损,就会选择性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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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志,台大法研所财税硕士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本报保留删修权。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