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系列/父母具有养育能力 综所税申报扶养外甥受阻

民众报税申报扶养其他亲属,如叔伯舅姪甥等,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够申报,否则会被剔除补税。(图/记者林敬旻摄、示意图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5月报税季节展开,扶养是民众关注、用于节税的一种方式北区国税局表示,现行民众列报扶养叔、伯、舅、姪、甥等「其他亲属」的免税额,虽无年龄限制,惟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与该受扶养亲属间仍有相关的条件必须符合,才能列报。

其条件有三:一,应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长家属关系;二,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扶养顺序先者无法履行的事实;三,确实是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北区国税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106年度综所税申报扶养其外甥3人的免税额,经该局调查发现,其外甥3人的父母并非没有自行扶养子女能力,所以以剔除。甲君对核定不服,主张其外甥3人确实与甲君一同居住,是因为外甥父亲当年度因所得锐减,致扶养能力受影响,申请复查

北区国税局查,以甲君与受扶养的外甥3人分设不同户籍,且甲君无法提示同居一家的具体事证,另审酌受扶养人的父母当年度的所得及名下财产非无扶养子女的能力,所以无法认定有由甲君扶养的正当理由,所以驳回甲君复查申请,甲君未于法定期间提起诉愿,全案已告确定。

国税局强调,所谓「法定扶养义务」,依民法第1115条第1项规定,有先后顺位之分,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应以扶养义务顺位在先者为先;若由扶养义务顺位在后者列报扶养,则纳税义务人应提示先顺序者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明文件

此外,纳税义务人因能力所及,给与其他亲属生活上资助,是基于双方感情而生,与履行扶养义务终究有别,该等生活上的资助,难称为扶养,依规定不能列报免税额。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免税额时,须注意是否符合前述要件,而非仅以是否登记同一户籍为准,以免遭剔除补税。